
亦作“ 訪拏 ”。搜捕。 明 海瑞 《興革條例·刑屬》:“然人人心惡之,在背後稱惡人則指之,甚則遭訪拏陷刑辟不得其死。”《初刻拍案驚奇》卷十四:“除責令地方,一面收貯,一面訪拿外, 李知縣 齋戒了到城隍廟,虔誠祈禱。”《儒林外史》第二十回:“ 潘三哥 所做的這些事,便是我做地方官,我也是要訪拿他的。”
訪拿是古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官府通過調查、追查以捉拿犯人的行為。該詞由“訪”與“拿”複合構成,其中“訪”強調查訪、探問的偵查過程,“拿”則指緝捕、捉拿的執行動作,常見于明清法律文書及公案文學。
詞義解析
曆史用例 清代《刑案彙覽》記載:“州縣官接報後,須詳加訪拿,勿使兇徒漏網”,佐證該詞在司法程式中的規範性使用(據中華書局版《古代法律用語辭典》)。現代語言研究中,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漢語詞典》将其列為明清司法高頻複合動詞。
根據多個來源的綜合分析,“訪拿”是古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1. 基本釋義
“訪拿”讀作fǎng ná,意為官方通過查訪、緝捕等手段捉拿犯罪嫌疑人或逃犯,常見于明清時期的公文或小說中。其核心含義與“搜捕”“緝拿”相近,強調通過調查手段實施抓捕。
2. 曆史用法與語境
3. 近義詞與反義詞
4. 現代使用情況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作品。如需了解更完整的曆史用例,可參考《初刻拍案驚奇》《儒林外史》等明清小說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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