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刑。《呂氏春秋·孟秋》:“戮有罪,嚴斷刑。” 漢 班固 《白6*虎通·考黜》:“進善乃能退惡,退惡乃能斷刑。”《後漢書·章帝紀》:“《月令》冬至之後,有順陽助生之文,而無鞠獄斷刑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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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刑”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判刑,指根據法律對犯罪行為作出刑罰判決。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次出現,體現了其曆史用法:
總結來看,“斷刑”是司法裁決的關鍵環節,既承載古代法律文化的嚴謹性,也在現代法律語境中保留其核心意義。更多古籍原文可參考《呂氏春秋》《後漢書》等文獻。
斷刑是指對犯罪分子進行判決并執行刑罰的行為,是法律對犯罪行為進行制裁的一種手段。
斷刑的部首是刂(刀刃),共2筆。
斷刑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刑罰制度。在古代社會,犯罪行為被視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公平,法律規定了各種各樣的刑罰方式。斷刑一詞則是形象地描述了對犯罪者進行判決和處罰,将其罪行斷絕。
斷刑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斷刑。
在古代漢字書寫中,斷刑的寫法可以因時代和地域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如在《說文解字》中,斷刑的寫法為“木刂刂”。而在西漢時期的《隸書》中,斷刑的寫法為“豐刂夂刂”。隨着漢字的演變,斷刑的寫法逐漸趨于簡化,最終形成了現代的寫法。
法官裁定了斷刑,将罪犯判處了死刑。
死刑、終結、懲罰、制裁、犯罪、判決、處罰
極刑、絕刑
寬刑、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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