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繳納。 唐 韓愈 《縣齋有懷》詩:“官租日輸納,村酒時邀迓。” 明 沉榜 《宛署雜記·繇賦》:“如此之類,銀數不多,而乃使在京之民向外輸納,不亦勞乎?” 鄒魯 《中國同盟會》:“我 漢 人無異為其牛馬,辛苦所得者,盡以輸納,猶以為未足,勞力已盡,生命隨之,其絶 漢 人之生計者三也。”
輸納(shū nà)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沿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将財物繳納給官府或上級,尤指賦稅、貢品的上交行為。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用法及現代延伸三個角度詳細闡釋:
根據《漢語大詞典》與《辭源》的界定:
繳納賦稅
指百姓或下級機構按規定向官府交付錢糧、物資。
例:《新唐書·食貨志》載“歲輸納絹二匹”,即每年繳納兩匹絹作為賦稅 。
履行法定義務
廣義上包含完成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財物交付責任,如地租、關稅等。
例: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提及“限期輸納錢糧”,強調按時完稅的義務性 。
古代財政制度的核心環節
在帝制時期,“輸納”是田賦、漕糧、鹽課等國家稅收征收的關鍵步驟,常與“催科”(催稅)、“起運”(運送至中央)等制度關聯。如《鹽鐵論》所述“百姓賤賣貨物以便輸納”,反映百姓為繳稅被迫低價變賣物資的現象 。
實物繳納向貨币化的轉變
唐宋以後,隨着“兩稅法”“一條鞭法”改革,輸納形式從糧食、布匹等實物逐漸轉為白銀、銅錢,但術語仍沿用。明代《萬曆會計錄》中“折色輸納”即指将實物折算為銀兩繳納 。
當代適用場景
現代漢語中,“輸納”多用于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如仿古公文),口語中已被“繳納”“上交”替代。但在法律、財稅專業文本中仍保留其正式性,如“稅款輸納義務”。
近義詞對比
例:《地政術語詞典》區分“土地增值稅須限期完納”與“物資輸将前線”的不同語義側重 。
“輸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側重,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部分資料提到“輸納”可引申為“接納外來事物或人員”,如組織對外來文化的吸收。但這一用法在曆史文獻中較少見,可能屬于現代擴展義。
“輸納”的核心含義是繳納賦稅,常見于古代經濟與社會語境。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韓愈、沈榜等曆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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