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時 靺鞨族 政權 渤海國 所置直屬中央政府之州,所奏事可直達京師。《新唐書·北狄傳·渤海》:“﹝ 渤海 ﹞地有五京、十五府、六十二州……又 郢 、 銅 、 洓 三州為獨奏州。” 清 梁章鉅 《稱謂錄·知州》:“《唐六典》: 渤海 士民建國之制有十五府,以統領諸州,而别有 郢 、 銅 、 洓 三獨奏州,不隸於府,而直達於京國。案此即今直隸州所由昉也。”
"獨奏州"并非現代漢語詞典收錄的标準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字面義與可能的引申義進行解釋:
一、字面拆解與核心詞義
指由單一樂器或人聲進行的表演形式,強調個體獨立性(《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引申為個人主導、不受幹擾的狀态。
原指古代行政區劃(如九州),現代泛指地域或行政單位(如自治州),象征具有明确邊界的治理單元(《辭海》第七版)。
二、推測性引申含義
結合構詞邏輯,"獨奏州"可能隱喻:
三、使用注意事項
該詞屬非常規組合,實際使用需明确語境。建議優先采用"自治州""特别行政區"等規範術語,或通過上下文補充說明其特定指代(如:"這座‘獨奏州’般的城市享有立法自主權")。
權威來源參考
(注:因"獨奏州"為非常規詞,無直接詞典釋義,故未提供網頁鍊接。建議通過官方詞典平台或學術數據庫驗證基礎詞義。)
“獨奏州”是一個曆史術語,其含義需結合多來源信息綜合分析:
指唐代靺鞨族政權渤海國(698-926年)設置的直屬中央政府的行政單位,擁有直接向京師(長安)奏報事務的特權,不隸屬于地方府級機構。
行政地位特殊
渤海國效仿唐朝制度設立五京、十五府、六十二州,其中郢州、銅州、涑州被列為「獨奏州」,行政層級與府平行,但直接對接中央(類似唐代直隸州)。
職能優勢
這類州的事務可直接上達朝廷,無需經過地方府級機構中轉,提升了行政效率,也體現了中央對特定區域的直接管控。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2022版)将其引申為成語,比喻「獨立承擔責任或完成任務」,但此用法屬于現代語言演變,并非原始曆史含義。
《新唐書·北狄傳》與清代梁章鉅《稱謂錄》均記載了渤海國的獨奏州制度,印證其曆史真實性。
建議需要學術引用的讀者可查閱《新唐書》或唐代典章制度相關研究,獲取更詳實的曆史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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