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應受而受。 宋 葉適 《辭免提舉崇福宮狀》:“竊尋故實,兼考前文,惟必諧告老,則或容﹝過與﹞以示恩;今猶使奉祠,則安得因閑而冒受!”
(2).遭遇,經受。 王西彥 《古屋》第一部六:“他并沒有上過前線,穿行過槍林彈雨,冒受過什麼了不起的危險。”
"冒受"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沿革的複合動詞,《漢語大詞典》将其核心含義解釋為"以不當方式承受或獲取"㊟。該詞由"冒"和"受"兩個語素複合而成,"冒"取"冒充、冒名"之意,"受"指接受,組合後形成"以非正當手段接受"的轉喻關系。
在具體使用中,"冒受"存在三層遞進含義:
該詞的詞性特征具有雙重性:作及物動詞時需搭配具體受事對象(如"冒受官爵");作不及物動詞時可獨立使用,如《清實錄》中"冒受者當黜"的表述㊟。現代漢語中主要保留在法制史、典章制度研究等專業領域,日常使用頻率較低。
參考資料:
㊟ 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2版)
㊟ 中華書局《明史》校勘本
㊟ 上海古籍出版社《朱子語類彙校》
㊟ 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 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清實錄》數據庫
“冒受”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具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
指接受本不屬于自己的事物或待遇,通常隱含不恰當或謙遜的語境。
出處:宋代葉適《辭免提舉崇福宮狀》中提到“安得因閑而冒受”,表達對虛職的推辭。
例句:
表示主動或被動承受某種境遇或壓力,強調經曆的過程。
出處:
如需更全面的例證,可參考葉適文集及相關詩詞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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