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ttle] 在異鄉定居
部隊轉業,落戶北京
謂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 陳毅 《喜雪祝幹部下放》詩:“幹部下農村,發動大建設。生根而落戶,實際幹改革。” 丁玲 《杜晚香·這是什麼地方》:“我聽部長的話,把愛人、小孩都接來了,就在這裡紮根落戶幹一輩子了。” 周而複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三:“ 秦媽媽 也是 梅村鎮 的人……現在是滬江紗廠的接頭工,在 上海 落戶了。”
落戶,漢語常用詞彙,指人員長期定居并完成法定居住登記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包含兩個核心要素:一是指"在異地安家長期居住",二是指"辦理戶籍登記手續"(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從構詞法分析,"落"字取"停留、定居"之意,"戶"指戶籍管理制度中的登記單位,組合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居住狀态确認行為。
該詞的規範使用可追溯至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其中規定公民遷移需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遷入登記(來源:國務院《戶口登記條例》)。在現代社會語境中,"落戶"常與城鎮化進程相關聯,特指農村人口或外來人員通過購房、就業、積分等渠道,在城鎮建立合法居所并取得本地戶籍的行為(來源:國務院《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21-2035年)》)。
從語言學角度觀察,"落戶"的詞義演變反映出中國戶籍制度改革軌迹。早期多指機關單位集體戶口申報,20世紀90年代後逐漸擴展至人才引進、親屬投靠等多元化落戶渠道(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現代漢語詞源演變研究》)。當前該詞在政策文件中具有嚴格定義,需同時滿足"實際居住"和"戶籍遷移"雙重條件,與"暫住""寄住"等概念形成法律層面的區分。
“落戶”是一個漢語詞語,指在某地報入戶口并長期定居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指個人或家庭在異鄉完成戶口遷移手續并長期定居的過程。例如:部隊轉業人員落戶北京。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需由戶主或本人申報登記。
基本條件
需滿足落戶地的政策要求(如購房、就業等),并非購置房産即可直接落戶。
辦理步驟
不同地區政策差異較大,建議提前咨詢當地公安機關獲取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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