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糾察和禁絕。《周禮·天官·宮正》:“掌王宮之戒令、糾禁。” 鄭玄 注:“糾,猶割也,察也。” 賈公彥 疏:“有過失者,已發則糾而割察之,其未發,則禁之也。”《周禮·地官·鄉師》:“掌其戒令糾禁。”《後漢書·張衡傳》:“此皆欺世罔俗,以昧埶位,情僞較然,莫之糾禁。”
“糾禁”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詞語素拆分解釋。“糾”本義為纏繞,《說文解字》釋作“繩三合也”,後引申出督察、矯正之意,如《周禮》載“糾萬民”即督察民衆。“禁”指禁令、法度,《禮記》有“入竟而問禁”之說,強調對行為的制約。二字合稱可理解為“督察并禁止不法之事”,與“糾察禁令”義近,常見于古代法制文獻,如《唐律疏議》中“糾禁奸非”即指稽查禁止奸邪行為。
該詞現代已鮮少使用,僅存于特定曆史文獻或仿古語境。其語義核心強調通過監察手段實施禁令,與現代漢語“監管”“執法”等詞存在概念關聯,但具有更強烈的制度約束色彩。在《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三卷中有相關詞條收錄,中國語言文字網(www.china-language.edu.cn)的曆史詞彙數據庫亦載有該詞項解析。
“糾禁”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iū jìn,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析:
基本含義
指糾察和禁絕,即通過監督、糾正錯誤行為,并禁止不當或違法的舉動。這一概念結合了“糾”(糾正、約束)與“禁”(禁止、限制)的雙重含義。
字義分解
古籍出處與用法
該詞最早見于《周禮》,如《周禮·天官·宮正》記載:“掌王宮之戒令、糾禁。”鄭玄注:“糾,猶割也,察也。”賈公彥進一步解釋:對已發生的過失進行糾察,對未發生的則提前禁止。此外,《後漢書·張衡傳》中也提到“情僞較然,莫之糾禁”,強調對欺瞞行為的約束。
現代引申義
在現代語境中,可引申為對錯誤行為的糾正與對不當舉動的禁止,常用于描述制度或法規的約束作用。
該詞融合了監督與限制的雙重功能,既有古代職官制度的背景,也可應用于現代管理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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