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察和禁绝。《周礼·天官·宫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 郑玄 注:“纠,犹割也,察也。” 贾公彦 疏:“有过失者,已发则纠而割察之,其未发,则禁之也。”《周礼·地官·乡师》:“掌其戒令纠禁。”《后汉书·张衡传》:“此皆欺世罔俗,以昧埶位,情伪较然,莫之纠禁。”
“纠禁”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从构词语素拆分解释。“纠”本义为缠绕,《说文解字》释作“绳三合也”,后引申出督察、矫正之意,如《周礼》载“纠万民”即督察民众。“禁”指禁令、法度,《礼记》有“入竟而问禁”之说,强调对行为的制约。二字合称可理解为“督察并禁止不法之事”,与“纠察禁令”义近,常见于古代法制文献,如《唐律疏议》中“纠禁奸非”即指稽查禁止奸邪行为。
该词现代已鲜少使用,仅存于特定历史文献或仿古语境。其语义核心强调通过监察手段实施禁令,与现代汉语“监管”“执法”等词存在概念关联,但具有更强烈的制度约束色彩。在《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三卷中有相关词条收录,中国语言文字网(www.china-language.edu.cn)的历史词汇数据库亦载有该词项解析。
“纠禁”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jiū jìn,其含义和用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
基本含义
指纠察和禁绝,即通过监督、纠正错误行为,并禁止不当或违法的举动。这一概念结合了“纠”(纠正、约束)与“禁”(禁止、限制)的双重含义。
字义分解
古籍出处与用法
该词最早见于《周礼》,如《周礼·天官·宫正》记载:“掌王宫之戒令、纠禁。”郑玄注:“纠,犹割也,察也。”贾公彦进一步解释:对已发生的过失进行纠察,对未发生的则提前禁止。此外,《后汉书·张衡传》中也提到“情伪较然,莫之纠禁”,强调对欺瞒行为的约束。
现代引申义
在现代语境中,可引申为对错误行为的纠正与对不当举动的禁止,常用于描述制度或法规的约束作用。
该词融合了监督与限制的双重功能,既有古代职官制度的背景,也可应用于现代管理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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