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糺曹”。州郡屬官錄事參軍的别稱。職掌糾舉六曹,勾稽失謬。 唐 劉寬夫 《汴州糾曹廳壁記》:“郡府之有録事參軍,猶文昌之有左右轄,南臺之有大夫中丞也。糾正邪慝,提條舉目,俾六聯承式,屬邑知方。”《太平廣記》卷一六○引《異聞錄·秀師言記》:“從此後六年,攝本府糺曹,斯乃小僧就刑之日,監刑官人即 九郎 耳。”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四:“予參 成都 議幙,攝事 漢嘉 ,一見荔子熟。時 淩雲山 、 安樂園 皆盛處,糾曹 何預 元立 、法曹 蔡迨 肩吾 皆佳士,日相與同槃桓。”
"糾曹"是古代官制術語,指代司法監察體系中的專職官吏,其核心職能為稽查官員過失、審理案件。這一稱謂常見于宋元時期文獻,如《宋史·職官志》記載:"糾曹之職,掌察官吏善惡,獄訟冤濫。"
從構詞法分析,"糾"取《說文解字》"繩三合也"之本義,引申為矯正、督察;"曹"據《漢書·蕭何傳》"分曹治事"注,指官署分科辦事的機構。二字合稱特指司法監察部門,宋代提點刑獄司、元代肅政廉訪司皆屬典型糾曹機構。
該職官體系具有三重監察維度:其一稽核刑獄文書,其二巡察州縣司法,其三彈劾違法官吏。明代丘濬《大學衍義補》載:"糾曹分道而出,歲終具劾狀聞奏",說明其運作具有定期巡回與年終奏報的制度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糾曹官吏擁有"風聞奏事"特權,即無需确證即可彈劾官員。這一制度既強化了監察效能,也衍生出誣告隱患,故《慶元條法事類》特别規定"糾曹舉劾須明指事狀"以作制衡。
現代漢語研究中,該詞被收入《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司法制度類目,釋義為"中國古代專職監察、審判的司法官員群體"。詞條考據顯示其職能演變與中央集權強化過程呈正相關性。
“糾曹”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多重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和現代用法綜合理解:
拼音與注音
核心含義
指古代州郡屬官“錄事參軍”的别稱,主要負責監察、糾正下屬部門(六曹)的過失,并核查文書錯誤。
官職屬性
糾曹屬于地方行政體系中的監察類官職,類似現代審計或紀檢職能。唐代劉寬夫在《汴州糾曹廳壁記》中将其比作“文昌左右轄”,強調其監督權威。
具體職責
部分資料(如、3)提到“糾曹”作為成語,意為“糾正錯誤、指責過失”,并附有戰國時期曹貴人的典故。但此說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引申或誤傳,需謹慎采用。
“糾曹”主要作為古代官職的别稱,職能以監察、糾錯為核心。若需引用其引申含義(如指責過失),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并注明來源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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