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函告。 清 曾紀澤 《巴黎緻總署總辦》:“及指示 丹崖 所詢三端,自當遵照作為定章,并遵諭函達 李星使 ,以備西人問答。”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政聞社通告全體社員》:“本社一切行動,光明正大,各社員若有疑問者,請函達本社事務所,勿為外界浮言所惑也。”
"函達"作為漢語書面用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信函形式進行正式告知。根據漢語構詞法分析,"函"為傳遞信息的載體,"達"表信息傳遞的完成狀态。該詞多用于公務文書或正式商務場景,具有以下語言特征:
基本釋義
指以書面信函的方式完成信息傳達,強調傳遞方式的正式性與結果的有效性。《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用書信告知"(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體現傳統文書傳遞的規範形式。
語素解析
應用場景
主要用于三類正式文書場景:①政府機關公文往來(如"特此函達")②企業間商務信函(如"合作事宜已函達貴司")③法律文書送達(如"催告函達")。《公文寫作手冊》将其歸類為"告知性公文專用語"(來源:高等教育出版社《公文寫作規範》)。
使用規範
在當代漢語使用中需注意:①不可拆分使用(如"函已達"不符合規範用法)②不適用于口語交際③常與"特此""謹此"等程式語搭配。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将其定位為"保留古漢語特征的現代公文用語"(來源:《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
“函達”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
基本含義
指通過書信傳達信息,字面由“函”(信函)和“達”(傳達)組合而成。其核心意義是借助書面形式傳遞信息的能力。
引申義:也可形容一個人善于溝通,具備良好的交流能力,常見于對人際交往能力的贊美。
實際用法
在曆史文獻中,“函達”作為動詞使用,等同于“函告”,即通過信件正式告知。例如清代曾紀澤在《巴黎緻總署總辦》中提及“函達李星使”,近代史資料中也有“函達本社事務所”等用法。這種用法多用于正式或官方場合,強調信息的準确性和禮節性。
注意:若用于姓名,“函達”可能因五行屬性(水+火)被傳統命理認為不吉,但此屬民俗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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