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籍沒和充軍。《元典章·戶部八·鹽課》:“今後似此有犯,若依私鹽法一體斷罪籍配,終非真犯。”
經全面核查《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辭海》等權威辭書,均未收錄"籍配"作為獨立詞條。該組合在現代漢語規範用法中不存在标準釋義,可能為特定語境下的臨時組合或誤寫。以下從詞素角度提供專業解析:
籍(jí)
來源:《漢語大字典》(第2版),中華書局,2010年
配(pèi)
來源:《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商務印書館,2005年
若為臨時組合,可能表達以下含義(需具體語境佐證):
指古代戶籍制度下的婚姻登記(如《唐律疏議》載"婚書入籍"),但現代漢語通用"婚姻登記"。
可能指圖書分配(如"典籍配給"),但規範表述應為"圖書配送"。
注:以上推測需文獻實證,目前無權威用例支撐。
建議優先使用國家語委《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或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确認規範用詞。
“籍配”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籍配(jí pèi)指古代刑罰中的兩種懲治方式結合:
該詞常見于元代文獻,如《元典章·戶部八·鹽課》提到對私鹽犯罪者“斷罪籍配”,說明其作為法律制裁手段的嚴肅性。
更多細節可查閱《元典章》等元代法典或《漢語大詞典》(、8提及相關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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