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mily members;family dependents] 除戶主以外的家庭成員,也指職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員
戶主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員。亦指職工、官兵等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員。《管子·立政》:“凡過黨,在其家屬,及於長家。”《史記·五宗世家》:“有司請廢王後 脩 ,徙王 勃 以家屬處 房陵 ,上許之。”《南史·王懿傳》:“及兄 叡 同起義兵,與 慕容垂 戰敗, 仲德 被重創走,與家屬相失。” 宋 蘇轼 《天石硯銘跋》:“ 元豐 二年秋七月,予得罪下獄,家屬流離,書籍散亂。”《水浒傳》第四二回:“即目 江州 申奏京師,必然行移 濟州 ,着落 鄆城縣 追捉家屬,比捕正犯,恐老父存亡不保。” 魏巍 《東方》第三部第二三章:“ 楊雪 犧牲的消息,已由部隊的政治機關正式通知了她的家屬。”
家屬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如下:
家屬指家庭内共同生活的成員,通常特指戶主或主要經濟來源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也可包括其他由法律或習俗認定的依附關系成員。其核心含義強調“家庭所屬” 與“共同生活關系”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為“家庭中戶主以外的成員,也指職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員”,突出法律與經濟依附關系。例如,法律文書中的“家屬”常指需由當事人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的直系親屬。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出版。
《漢語大詞典》
擴展為“家中的眷屬;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人”,涵蓋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受扶養者(如弟妹)。古代亦指依附于家主生活的仆從,現代用法已剔除此義。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辭海》(第七版)
從法律角度解釋:“基于婚姻、血緣或法律拟制關系,與戶主共同生活并受其扶養的人”。強調需滿足“共同生活”與“經濟依附”雙重條件,如未同住的旁系親屬(如叔伯)通常不屬“家屬”範疇。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
“家屬”一詞最早見于《管子·立政》:“屬數雖衆,非以尊君也……家屬雖富,非以養祿也。” 此處“家屬”指家臣、仆從。至漢代(如《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逐漸轉向親屬含義,現代則完全聚焦血緣/婚姻關系成員。
“親屬”範圍更廣,包含血緣/姻親關系但無需共同生活(如遠房堂親);“家屬”必須滿足共同生活與經濟關聯。
後者僅強調共同居住,而“家屬”隱含身份依附性(如學生父母是其家屬,但學生本人通常不稱為父母的“家屬”)。
“家屬”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與某人有親屬關系、共同生活或受其供養的家庭成員。具體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
核心定義
指同一家庭中具有血緣、婚姻或法律拟制關系(如收養)的成員,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例如法律文書中常提到的“直系家屬”即配偶、父母、子女。
擴展範圍
在特定場景下可能包括:
應用場景差異
與近義詞的區别
例如在填寫表格時,“家屬信息”一般要求填寫配偶、父母、子女;而保險理賠中的“受益人”若指定為家屬,則需按條款确認具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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