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指給官府或官宦人家服役的工匠。《清會典事例·盛京工·匠役》:“司匠管下,匠役七十九名,家屬共三百八十七口。每匠歲給布、棉與黃瓦廠匠同,每家口歲給米、稗、鹽與 崇政殿 壯丁同。”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升遷·辭鄉紳》:“製扁匠役,亦給飯資。”《紅樓夢》第二五回:“ 小紅 便走向 瀟湘館 去,到了 翠煙橋 ,擡頭一望,隻見山坡高處都攔着帷幕,方想起今日有匠役在此種樹。”
匠役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語境的專業術語,指古代官府強制征調工匠從事勞役的制度。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匠”指手工業者,“役”為差役,合稱特指工匠群體承擔的官府指派工作。該制度起源于西周時期的“工役制”,至唐宋時期發展為成熟的“匠籍”管理體系,被《中國曆史大辭典》收錄為“官府手工業工匠輪班服役制度”。
在明代匠役制度達到頂峰,《明會典》詳細記載了“輪班匠”“住坐匠”等分類:輪班匠每三年服役三個月,住坐匠則需每月服役十日。這種勞役形态在《辭源》中被注解為“工匠應官府之召承當差役”,清代《匠作則例》進一步說明其涵蓋營造、織造等百餘工種。
古籍文獻中可見實際用例,《元史·刑法志》載“諸匠役病故,官給棺殓”,佐證該制度具有強制性與人身依附特征。隨着清代“攤丁入畝”改革,匠役制度逐步被貨币稅取代,最終于雍正年間廢止。
“匠役”是古代中國社會中的一種特殊服役制度,主要涉及工匠群體。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舊時專門為官府或官宦人家提供勞役的工匠群體。這類工匠需按官府規定完成指定任務,具有強制服役性質。
元代匠戶制度
元代将匠役制度化為匠戶,分為三類:
清代延續
《清會典事例》記載,盛京工部管轄的匠役達79名,家屬387口,官府按年發放布、棉、米等生活物資。
《紅樓夢》第二十五回提到:“小紅走向潇湘館,見山坡攔着帷幕,方想起今日有匠役在此種樹”,印證了匠役在貴族府邸勞作的場景。
在部分語境中,也指技藝精湛的工匠(如成語“匠役”強調技藝高超),但此用法較罕見。
注:如需了解匠役制度的完整曆史演變,可參考《清會典事例》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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