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指给官府或官宦人家服役的工匠。《清会典事例·盛京工·匠役》:“司匠管下,匠役七十九名,家属共三百八十七口。每匠岁给布、棉与黄瓦厂匠同,每家口岁给米、稗、盐与 崇政殿 壮丁同。”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升迁·辞乡绅》:“製扁匠役,亦给饭资。”《红楼梦》第二五回:“ 小红 便走向 瀟湘馆 去,到了 翠烟桥 ,抬头一望,只见山坡高处都拦着帷幕,方想起今日有匠役在此种树。”
匠役是汉语中具有历史语境的专业术语,指古代官府强制征调工匠从事劳役的制度。据《汉语大词典》记载,“匠”指手工业者,“役”为差役,合称特指工匠群体承担的官府指派工作。该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工役制”,至唐宋时期发展为成熟的“匠籍”管理体系,被《中国历史大辞典》收录为“官府手工业工匠轮班服役制度”。
在明代匠役制度达到顶峰,《明会典》详细记载了“轮班匠”“住坐匠”等分类:轮班匠每三年服役三个月,住坐匠则需每月服役十日。这种劳役形态在《辞源》中被注解为“工匠应官府之召承当差役”,清代《匠作则例》进一步说明其涵盖营造、织造等百余工种。
古籍文献中可见实际用例,《元史·刑法志》载“诸匠役病故,官给棺殓”,佐证该制度具有强制性与人身依附特征。随着清代“摊丁入亩”改革,匠役制度逐步被货币税取代,最终于雍正年间废止。
“匠役”是古代中国社会中的一种特殊服役制度,主要涉及工匠群体。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指旧时专门为官府或官宦人家提供劳役的工匠群体。这类工匠需按官府规定完成指定任务,具有强制服役性质。
元代匠户制度
元代将匠役制度化为匠户,分为三类:
清代延续
《清会典事例》记载,盛京工部管辖的匠役达79名,家属387口,官府按年发放布、棉、米等生活物资。
《红楼梦》第二十五回提到:“小红走向潇湘馆,见山坡拦着帷幕,方想起今日有匠役在此种树”,印证了匠役在贵族府邸劳作的场景。
在部分语境中,也指技艺精湛的工匠(如成语“匠役”强调技艺高超),但此用法较罕见。
注:如需了解匠役制度的完整历史演变,可参考《清会典事例》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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