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 漢 人轉入旗籍之稱。《清文獻通考·刑考一》:“ 順治 二年,嚴人民犯罪投旗之禁。奉旨,凡各省人民有既經犯罪欲圖倖免投充旗下者,嗣後得實,仍坐罪。” 鄒魯 《四川光複》:“ 端方 曰:‘吾本 漢 族,投旗甫四世。’”
“投旗”一詞在漢語中屬于曆史性軍事術語,指古代戰争中士兵或将領主動歸降敵方陣營的行為。據《漢語大詞典》解釋,“投”為“投入、歸附”之意,“旗”代指軍隊标志,合指“攜帶所屬标識歸順對方”。該行為常見于政權更疊或戰役轉折期,如《明史》記載李自成部将“投旗者衆,士氣遂衰”。
從文化内涵分析,“投旗”包含三重維度:其一為軍事策略選擇,體現“識時務者為俊傑”的實用思想;其二隱含忠義倫理矛盾,明清小說常以“投旗”情節探讨武将的節操困境;其三在民俗中衍生出“棄暗投明”的象征意義,如地方戲曲《投旗記》即以此為母題創作。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鮮少使用,僅存于曆史文獻研究與文學創作領域。
“投旗”是清代特定曆史背景下的術語,指漢人通過法定程式加入旗籍的行為,屬于戶籍制度和社會身份的轉變。以下是詳細解釋:
“投旗”指清代漢人主動或被動轉入旗籍的制度。旗籍是滿族八旗成員的身份标志,享有政治、經濟特權。
順治二年的禁令
據《清文獻通考》記載,順治二年(1645年)曾禁止犯罪者通過“投旗”逃避刑罰,違者仍按原罪懲處。
身份轉換的動機
漢人投旗多出于提升社會地位、獲得旗人特權(如俸祿、土地分配),但也有部分為躲避法律制裁而非法投充。
晚清重臣端方在《四川光複》中自述:“吾本漢族,投旗甫四世”,表明其家族四代前通過投旗獲得旗籍。
提示:該詞屬于曆史專業術語,現代漢語中已不具實際意義,常見于清代文獻或曆史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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