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顯地違反。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關于籌備立憲的谕旨與奏折》:“而用人無方,施治寡術。政地多用親貴,則顯戾憲章。”
顯戾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文獻用例兩個維度解析:
一、字義溯源 "顯"在《說文解字》中訓為"頭明飾也",段玉裁注引申為"明現于外"之意(參考《說文解字注》卷七)。"戾"本義為曲,《詩經·小雅》"鸢飛戾天"毛傳釋"戾,至也",鄭玄箋注引申為"違逆"義(據《十三經注疏》本)。
二、語義構成 該詞通過轉喻構成反義複合關系:"顯"表明顯、公然,"戾"表違背、乖張,組合後特指"明顯違背規範準則的行為"。清代訓诂學家王念孫在《讀書雜志》卷三曾用"顯戾章程"批評典章制度的明顯違失。
三、語用特征 作為曆史語詞,主要見于司法文書與政論文章:如《唐律疏議》"顯戾科條者杖六十",宋代《刑統》"顯戾敕格當劾奏"。現代漢語中已不作為獨立詞彙使用,但在研究法制史、古典文獻時仍具學術價值(據中華書局版《唐律疏議》注本)。
“顯戾”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分析理解:
顯戾意為“明顯地違反”,多用于書面或正式語境,強調對規則、法律或道德準則的公然違背。例如《辛亥革命·關于籌備立憲的谕旨與奏折》中“政地多用親貴,則顯戾憲章”,即指出任用親信顯貴的行為明顯違反憲法章程。
該詞常見于曆史文獻、法律文本或學術讨論中,用于批判性描述違反原則的行為。例如:“政策若顯戾民意,必引發社會争議。”
“戾”在古漢語中也有“至”的含義(如“鸢飛戾天”),但此義項與“顯戾”無關。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
以上内容綜合了詞典釋義、曆史用例及漢字解析,適用于對文言詞彙或法律術語的解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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