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 五代 王審知 據 閩 時濫收的租稅。 宋 歐陽修 《資政殿學士簡肅薛公墓志銘》:“﹝ 薛公 ﹞丁太夫人憂,服除,用薦者拜大理寺丞知 興化軍 莆田縣 ,悉除故時 王氏 無名租, 莆田 人至今以為德。” 清 何焯 《義門讀書記·歐陽文忠公文下》:“‘悉除故時 王氏 無名租’, 王審知 據 閩 時無名租也。”
"無名租"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特殊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詞法和曆史語義角度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對"無名"的解釋,"無"為否定詞,表示"沒有";"名"指名稱、名義,合指"沒有名稱或難以明确歸屬的事物"。而"租"在《古代漢語詞典》中釋義為"田賦、稅賦",亦可指代租賃行為産生的費用。
綜合來看,"無名租"可理解為未明确歸屬或未記載具體來源的租稅,常見于古代文獻中描述地方性雜稅或臨時征收的款項。例如宋代《文獻通考》提及地方存在"無名之斂",即未經朝廷正式立項的稅目。該詞在清代地方志中偶有出現,多指因戰亂、災害等特殊時期産生的臨時性征繳項目,後期未及時取消而形成長期稅項。
需特别說明的是,該詞彙未被《現代漢語詞典》等通用型辭書收錄,其使用具有曆史語境局限性和地域性特征。現代漢語中更規範的表述應為"未登記稅目"或"隱性租金",建議在正式文本中優先采用标準術語。
“無名租”是一個曆史術語,主要指五代十國時期王審知割據福建(閩地)時濫收的租稅。以下是詳細解釋:
“無名租”中的“無名”指“沒有正當名目”,“租”即古代賦稅。該詞特指五代時期閩國統治者王審知在管轄地區征收的不合理稅項,屬于超出常規稅賦的苛捐雜稅。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主要用于曆史研究或古籍解讀,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貶義性質。
如需更深入的曆史細節,可參考《資政殿學士簡肅薛公墓志銘》及相關五代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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