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tort a confession] 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長時間的連續審訊)或以肉體上的痛苦(如限制飲食或不許睡覺)來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
指用酷刑或威脅等手段強迫招供。 清 黃鈞宰 《金壺遁墨·驢案》:“ 王 遂以嚴刑逼供,至用線香熏腋下。” 魯迅 《二心集·“友邦驚詫”論》:“砍頭示衆,秘密殺戮,電刑逼供,他們也不驚詫。” 楊匡滿 郭寶臣 《命運》十:“溫和的問話,沒有逼供。”
逼供指司法或審訊人員通過暴力、威脅、精神折磨等非法手段,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作出符合其意願的口供或證言的行為。該行為嚴重侵犯人權,為我國法律明文禁止。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本義為“接近、強迫”,《說文解字》釋為“近也”,引申為施加壓力迫使服從。此處強調通過強制手段施加心理或生理壓迫。
指口供、供詞,即涉案人員的陳述内容。《現代漢語詞典》定義為“受審者陳述案情的話”。
“逼供”即“以逼迫手段獲取供詞”,核心特征包含:
我國《刑法》第247條将刑訊逼供列為犯罪行為,緻人傷殘或死亡者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進一步明确,逼供所得證據必須排除。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國法制出版社.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法發〔2013〕11號.
“逼供”是指通過精神或肉體上的強制手段迫使他人招供的行為,常見于司法或審訊場景。以下為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逼供指以精神折磨(如長時間連續審訊)或肉體痛苦(如限制飲食、剝奪睡眠)等方式迫使嫌疑人承認罪行。
法律性質
在中國法律中,刑訊逼供被明确禁止。根據《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若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構成“刑訊逼供罪”。國際層面,逼供被視為酷刑,違反人權公約。
逼供可能導緻虛假口供,造成冤假錯案。法國學者蒙田曾指出:“刑訊逼供隻考察忍耐力,而非真相”。中國司法改革中,逐步推行訊問錄音錄像制度以減少此類現象。
與“誘供”“指供”等非法取證手段不同,逼供強調直接施加痛苦,而誘供側重誘導性提問。例如,以減刑承諾誘導供述屬于誘供,而非逼供。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司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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