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tort a confession] 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長時間的連續審訊)或以肉體上的痛苦(如限制飲食或不許睡覺)來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
指用酷刑或威脅等手段強迫招供。 清 黃鈞宰 《金壺遁墨·驢案》:“ 王 遂以嚴刑逼供,至用線香熏腋下。” 魯迅 《二心集·“友邦驚詫”論》:“砍頭示衆,秘密殺戮,電刑逼供,他們也不驚詫。” 楊匡滿 郭寶臣 《命運》十:“溫和的問話,沒有逼供。”
“逼供”是指通過精神或肉體上的強制手段迫使他人招供的行為,常見于司法或審訊場景。以下為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逼供指以精神折磨(如長時間連續審訊)或肉體痛苦(如限制飲食、剝奪睡眠)等方式迫使嫌疑人承認罪行。
法律性質
在中國法律中,刑訊逼供被明确禁止。根據《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若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構成“刑訊逼供罪”。國際層面,逼供被視為酷刑,違反人權公約。
逼供可能導緻虛假口供,造成冤假錯案。法國學者蒙田曾指出:“刑訊逼供隻考察忍耐力,而非真相”。中國司法改革中,逐步推行訊問錄音錄像制度以減少此類現象。
與“誘供”“指供”等非法取證手段不同,逼供強調直接施加痛苦,而誘供側重誘導性提問。例如,以減刑承諾誘導供述屬于誘供,而非逼供。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司法解讀。
逼供,意思是通過強迫或脅迫的手段,迫使他人供認,通常用于指控或審訊過程中。
《康熙字典》中的《逼》部首為辵辶,總筆畫數為11。
《康熙字典》中的《供》部首為人,總筆畫數為8。
逼供一詞最早出現在中國古代法律和刑罰制度中,用于描述官方或有關方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加威脅、恐吓或虐待等手段,以迫使其供認罪行。
逼供的繁體字為「逼供」,拆分部首和筆畫保持不變。
逼供在古代的漢字寫法與現代相同,沒有發生變化。
1. 警方使用了非法手段逼供,導緻錯誤的供詞被采納。
2. 刑訊逼供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批評。
逼問、逼迫、逼迫供認
刑訊、刑求、拷問
自白、坦白、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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