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學的教師。 元 、 明 、 清 于大鄉巨鎮各置社學,以生員為社師。 明 歸有光 《朱隱君墓志銘》:“弱冠選為社師。” 阿英 《明朝的笑話》十三:“ 杭 諺相傳,言社師讀《論語》‘郁郁乎文哉’,訛為‘都都平丈我’。”參見“ 社學 ”。
社師是中國古代基層教育體系中的特殊職銜,專指在社學擔任教學工作的教師。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源于明代社學制度,指由地方官府選拔、負責啟蒙教育的鄉村塾師。社師需具備“通曉經書、德行敦厚”的資格,其職責包括教授蒙童識字、基礎禮儀及農事常識。
從曆史文獻考察,社師制度在《明史·選舉志》中有明确記載:“鄉裡凡三十五家皆置社學,擇文行優者為社師。”清代《欽定學政全書》進一步規定社師需通過地方官考核方可任職,教學内容涵蓋《三字經》《百家姓》等蒙學讀物。這種教育形态直至清末新式學堂興起後逐漸消亡。
現存地方志中保留着社師活動的實證,如《福州府志》載嘉靖年間“每社立師一人”,《徽州府志》記載社師享有“免徭役”的特權。這些記載印證了社師作為古代教育體系末端執行者的社會功能。
關于“社師”的詞義解釋如下:
“社師”指元、明、清三代在地方社學中擔任教師的職位,通常由生員(科舉制度中的初級功名獲得者)擔任。
明代杭州地區曾流傳社師誤讀《論語》的諺語:“郁郁乎文哉”被訛傳為“都都平丈我”,側面反映社師文化水平參差不齊的現象。
如需進一步了解社學制度或曆史案例,可參考《辭海》或地方志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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