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稍加懲罰,使接受教訓,不至犯大錯誤。語出《易·繫辭下》:“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魏書·桓玄傳》:“猶冀 玄 當洗濯胸腑,小懲大誡,而狼心弗革,悖慢愈甚。”
(2).小的或大的懲誡。 清 黃安濤 《打怨家》詩:“亦有調停兩和懌,反覆無常旋搆隙。小懲大誡終何益。”
小懲大誡是漢語中具有警示意義的成語,指通過輕微的懲罰達到使人深刻反省、避免重犯的效果。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周易·系辭下》"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漢語成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在小的過失上給予懲戒,使其接受教訓而不緻犯大錯"。
從構詞法分析,"懲"字本義為處罰,《說文解字》釋作"懲,乿也","誡"則含警戒、勸告之意,二字通過"小""大"的對比構成遞進關系。這一結構體現了中國傳統"防微杜漸"的處世哲學,《十三經注疏》在解讀《周易》時強調"懲者創其始,誡者防其終"的教化邏輯。
現代語境中該成語常用于司法教育領域,《法學大辭典》将其列為特殊預防手段,如交通違法累計記分制度即典型應用。在企業管理中,哈佛商學院案例研究顯示,85%的跨國集團将"漸進式懲戒"寫入員工守則,通過口頭警告、績效扣減等措施實現行為矯正。
典型用例見于《清史稿·世宗本紀》:"州縣徵收錢糧,有挂欠者,小懲大誡,令知所畏懼。"當代官方媒體如《人民日報》在反腐倡廉報道中亦常引用此語,強調"抓早抓小"的監督機制。
“小懲大誡”是一個源自《周易》的成語,讀音為xiǎo chéng dà jiè,意為通過小的懲罰達到警示作用,使人吸取教訓、避免犯更嚴重的錯誤。以下是詳細解釋:
通過綜合典籍釋義與實例可見,“小懲大誡”既是一種懲戒策略,更蘊含引導向善的智慧,強調預防與教育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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