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古代富戶将田地分派到他人名下,用這種化整為零的手法逃避賦稅。《明史·葛守禮傳》:“吏書夤緣為奸,增減灑派,弊端百出。”
分派;分攤。《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分上固要,原首人等也要灑派些,免得他每做對頭,纔好脫然無累。” 吳晗 《朱元璋傳》第五章一:“例如兩 浙 地主所使用的方法,把自己的田産詭托(假寫在)親鄰佃仆名下……此外,還有灑派、包荒、移丘換段等等手段。”
“灑派”在現代漢語通用詞典中并未作為獨立詞條收錄,其含義需結合單字釋義及曆史文獻考據進行解析。據《漢語大詞典》記載,“灑”本義指分散、播散,如《禮記·内則》中“屑桂與姜,以灑諸上而鹽之”;“派”則指水的支流,引申為分配、派遣,如《說文解字注》所述“派,别水也”。兩字組合後,“灑派”在明代戶籍制度文獻中特指官府将徭役按戶分攤的行為,如《明實錄》載有“将人戶灑派不同籍貫當差”的行政措施。
該詞在方言使用中亦衍生出“分散安排”的引申義,清代學者黃六鴻在《福惠全書》中提及“灑派差役,務均平妥貼”,此處強調資源或任務的合理分配。當代語言學家王力在《漢語史稿》中分析,此類複合詞體現了漢語通過單字語義疊加生成新詞的特點。
“灑派”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經濟領域的專指含義
指古代富戶将田地分散登記在他人名下,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逃避賦稅。這種手法常見于明清時期,屬于土地兼并中的舞弊行為,如《明史·葛守禮傳》提到“增減灑派,弊端百出”。吳晗在《朱元璋傳》中也将其列為地主逃避稅賦的手段之一。
普通動詞用法
可表示“分派”或“分攤”,如《二刻拍案驚奇》中“原首人等也要灑派些,免得他每做對頭”。此用法強調分配任務或責任,帶有分散處理的意味。
需注意的是,個别詞典(如)将其解釋為形容“人才出衆”的成語,但該說法在其他權威文獻中未見佐證,可能與方言或特定語境下的引申義有關。建議優先參考曆史文獻中的經濟術語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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