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裁定;裁斷。《周書·蘇綽傳》:“後 太祖 與僕射 周惠達 論事, 惠達 不能對,請出外議之。乃召 綽 ,告以其事, 綽 即為量定。”
(2).商定;酌定。 唐 孔穎達 《<禮記正義>序》:“恐獨見膚淺,不敢自專,謹與…… 魏王 參軍事臣 張權 等對共量定。”
"量定"作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圍繞"衡量判定"展開,在不同語境中呈現語義延伸。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該詞包含三層遞進式釋義:
一、基礎義項指通過計量手段确定事物參數,如《計量學原理》中"量定儀器誤差需依據國家标準檢測規程"的表述,體現對物理量的精準測算。這種用法常見于工程制造領域,強調數據化評估過程。
二、法律術語中專指司法機關對案件性質的裁量認定,《法學大辭典》将其定義為"基于證據鍊完整性作出的司法判定",例如在刑事訴訟中"合議庭經評議後量定被告構成過失傷害罪"的司法實踐應用。該義項突顯專業領域的權威裁量權。
三、哲學維度引申為價值判斷,《中國哲學概念史》援引朱熹"格物緻知而後能量定是非"的論述,揭示其包含的認知論邏輯:通過事物本質分析形成價值判斷的思維過程。這一層面常見于人文社科領域的學術讨論。
“量定”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liàng dìng,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解釋:
裁定與裁斷
指通過分析、判斷後作出決定,常用于事務處理或争議解決。例如《周書·蘇綽傳》記載:“綽即為量定”,體現對事務的裁決。這一含義強調權威性的判斷過程。
商定與酌定
表示通過商議或斟酌後确定結果,側重協商與調整。如唐代孔穎達在《禮記正義》序中提到與同僚“對共量定”,即通過讨論達成共識。
若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用例或具體語境,可參考《周書》《禮記正義》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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