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親自書寫的履曆。《儒林外史》第三六回:“﹝ 虞博士 ﹞到京去填寫親供回來,親友東家都送些賀禮。”《官場現形記》第二回:“ 趙 家中舉開賀,一連忙了幾天,便有本學老師叫門鬥傳話下來,叫 趙溫 即日赴省,填寫親供。”
(2).指訴訟當事人親自陳述事實的供狀。《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八回:“ 繼之 道:‘這個很可以遞個親供,分辯明白,事情的是非黑白,是有一定的,那裡好憑空捏造。’”
親供是漢語中的曆史法律術語,指當事人親自提交的書面供述或證明材料,常見于古代司法與科舉制度中。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兩方面:
司法領域的親筆供狀
指涉案人員親自書寫并籤押的案情陳述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唐律疏議》規定,重要案件需犯人“親具供詞”,以确保供述真實性。明清時期訴訟中,“親供”作為關鍵證據需經當堂核對畫押。
科舉制度的身份證明
清代科舉考生需提交包含家世、籍貫、體貌特征的“親供單”,如《清史稿·選舉志》載:“童生應試,須具親供,結保畫押”。此舉旨在防範冒籍替考,考生需親筆填寫并作保人聯署确認。
該詞由“親”(親自)與“供”(陳述、呈報)複合構成,凸顯主體行為的直接性與責任性。隨着現代法律體系建立,該術語逐漸被“當事人陳述”“自書材料”等規範表述取代,但仍見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參考資料說明
“親供”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親自書寫的履曆
訴訟中的親自供狀
其他補充:
以上解釋綜合了清代小說案例和法律場景,反映了古代中國在身份認證和司法程式上的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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