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用的車。《史記·孔子世家》:“弟子有 公良孺 者,以私車五乘從 孔子 。”《漢書·貢禹傳》:“上曰:‘大夫乘私車來邪?’”
"私車"是現代漢語中由"私"與"車"組合而成的偏正結構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私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詞包含三個遞進層面的含義:
物權屬性:特指通過合法購買、繼承或受贈方式取得的,登記在個人名下的非營運機動車輛,包括但不限于轎車、摩托車等,其所有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保護。
使用範疇:與"公車"形成概念對立,強調車輛用途限于車主及其家庭成員的日常生活出行,不得擅自改變為營運性質。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對此有明确使用限制條款。
社會語義延伸:在當代語用中衍生出"私人交通工具"的泛指意義,涵蓋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的語料庫顯示,該用法在口語交際中的使用頻率較書面語高出37%。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私車"一詞的完整概念形成于20世紀80年代,與中國私家車保有量的增長呈正相關。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數據顯示,該詞彙在主流媒體的出現頻次,從1985年每百萬字文本2.3次躍升至2020年的58.7次,反映出社會經濟發展對語言演變的直接影響。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私車"概念在法律語境下必須具備完整登記手續,包含車輛識别代號、發動機號、行駛證等法定标識,與"黑車"等非法車輛存在本質區别。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有專門論述。
“私車”一詞的現代含義主要與車輛所有權相關,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解釋:
私車即私家車,指以個人名義在車管所登記、歸私人所有并擁有使用支配權的車輛。與“公車”(機關/單位名下登記)相對,其公私屬性由登記時的車主身份決定。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界定或政策案例,可查閱汽車管理部門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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