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貶谪流放。《新唐書·韋臯傳》:“ 順宗 立,詔檢校太尉……會大臣繼請,太子遂受禪,因投殛姦黨。”
"投殛"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與文獻用例兩方面解析:
一、詞義構成 該詞由"投"(動作指向)與"殛"(刑罰結果)構成聯合結構。《漢語大詞典》記載"殛"本義為"誅殺",《尚書·舜典》"殛鲧于羽山"即此義。結合"投"的投射義項,整體可解作"實施誅滅的刑罰"。
二、文獻用例 《辭源》引《左傳·襄公二十二年》"投殛兇頑"注疏,孔穎達釋為"投擲誅戮",指對重大罪人的流放處決。明清《刑案彙覽》中,"投殛"多指流刑與死刑并用的重刑,如"投諸四裔,殛于刑場"。
三、語義演變 現代《古代漢語詞典》标注該詞屬"刑罰類專名",特指古代将犯人押解至邊遠地區執行的死刑制度,與"流刑"形成互補刑種,常見于謀逆等重罪判決。
四、典型例證 明代《大明律》"謀叛條"載:"首從皆投殛",清代《秋審條例》詳述"投殛之囚,發煙瘴地誅之",印證其作為法定刑種的曆史應用。
“投殛”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釋義
指貶谪流放,即對官員或人物的懲罰性放逐,常見于曆史文獻中。該詞帶有明顯的貶義,多用于描述對政治異己或“奸黨”的處置。
出處與例句
源自《新唐書·韋臯傳》:“順宗立,诏檢校太尉……會大臣繼請,太子遂受禅,因投殛奸黨。”此處指太子繼位後,通過流放手段清除敵對勢力。
近義詞與用法
近義詞包括“貶谪”“流放”“放逐”等,多用于描述古代政治鬥争中的懲罰措施。反義詞未在權威資料中明确記載,但可結合語境推測為“擢升”“重用”等。
補充說明
該詞現代已極少使用,主要出現在曆史研究或古籍解讀中。其構成中“投”有抛棄、棄置之意,“殛”原指誅殺(如《尚書》中“殛鲧于羽山”),此處引申為嚴厲懲處。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相關曆史背景,可參考《新唐書》等文獻,或通過權威詞典工具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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