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 facto
《現代漢英詞典》與《牛津法律術語詞典》對"根據權利的"解釋包含三個核心維度:法律依據、權利邊界和行使方式。該短語在漢英語境中對應"by right of"或"in virtue of rights",常見于法律文書和民事協議。
一、法律屬性 指主體基于現行法律體系獲得的行為許可,如《民法典》第130條規定的民事權利行使依據。牛津詞典将其英譯為"exercisable by statutory authority",強調其法定授權特性。
二、權利範疇 包含消極權利(non-interference rights)與積極權利(claim rights)兩種形态。《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該表述既包含財産權等實體權利,也涉及程式性救濟權利。
三、行使要件 需符合三項原則:1) 權利來源合法性,如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2) 不違反公序良俗;3) 行使手段與目的均衡性。美國法律學會《侵權法重述》第3版特别強調權利行使的合理注意義務。
該表述在跨境法律文書中需注意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的解釋差異,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文件建議采用"pursuant to vested rights"作為标準英譯。
權利是法律賦予公民或組織實現特定利益的權能和利益,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四個層面解析:
權利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行為自由與利益保障,包含兩層内涵:
•法定性:需經法律确認與保護,如民法中的財産權、人身權劃分
•雙向性:既包含自主行為自由(如籤訂合同),也包含要求他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如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層次性:存在應然權利(法律規定的可能性)與實然權利(實際實現的利益)之分
分類标準 | 類型示例 | 來源依據 |
---|---|---|
權利内容 | 財産權、人身權 | 民法體系 |
權利作用 | 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 | 民事法律關系 |
效力範圍 | 絕對權(如物權)、相對權(如債權) | 法律效力層級 |
最初指代"權勢與貨財"(《荀子》《後漢書》),後經法律體系發展形成現代法治概念。如《民法典》将傳統道德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體現社會價值變遷。
需注意:權利行使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治安處罰法》對人身權利的保護同時設定了行為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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