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ore favourable terms clause
更有利條件條款(More Favorable Terms Clause)是國際貿易和合同法中的關鍵概念,指締約方承諾在特定條件下,向對方提供不低于其已給予或未來可能給予第三方的優惠待遇。該條款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動态平衡,防止因後續交易條件差異導緻的不公平競争。
從法律效力層面分析,該條款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9條中體現為貿易慣例的約束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網)。中國《民法典》第496條明确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的公平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137號判決中,援引該條款判定優勢方未盡提示義務的格式條款無效(中國裁判文書網)。
國際投資協定中的典型應用體現為"最惠國待遇條款",例如《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第9.5條要求締約方給予投資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同類第三方投資者(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數據庫)。世界銀行國際投資争端解決中心(ICSID)在2017年Tza Yap Shum v. Peru案中,将此類條款的適用範圍限定于"同類情形"(ICSID案例庫)。
權威法律釋義指出,該條款的觸發需滿足三個要件:存在可比交易關系、權利基礎具有同質性、優惠條件具有可移植性(《國際商法原理》第三版,劍橋大學出版社)。國際商會(ICC)第2091/2018號仲裁裁決特别強調,主張適用該條款的一方需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ICC案例數據庫)。
“更有利條件條款”通常指在合同或協議中,為某一方提供優于常規标準的權利或待遇的特定約定。這一條款可能出現在商業、法律或貿易場景中,旨在保障某一方在特定條件下的優先權益。以下是詳細解析:
該條款的制定需兼顧明确性和合法性,常見于需要動态調整權益的場景。實際應用中需注意表述清晰,并評估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性。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依據,可進一步查閱合同範本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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