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ax jurisdiction
duty; geld; tax
【經】 imposition; impost; tariff; tax
affair; be sure to; business; devote one's efforts to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稅務管轄權(Tax Jurisdiction) 指主權國家依據國際法和國内法,對特定納稅人、應稅行為或財産行使稅收立法權、征收權和管理權的法定權力範圍與空間效力邊界。其核心在于确定國家征稅權的行使空間及對象歸屬,是國際稅收協調的基礎概念。
地域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基于來源地原則(Source Principle),國家對發生于其領土内的所得或經濟活動征稅,無論納稅人身份歸屬。例如,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内提供勞務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
居民管轄權(Resident Jurisdiction)
基于屬人原則(Domicile Principle),國家對本國稅收居民(含自然人與法人)的全球所得征稅。中國采用“住所标準”和“居住時間标準”認定居民個人(《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企業則以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公民管轄權(Citizenship Jurisdiction)
少數國家(如美國)對本國公民全球所得征稅,中國未采用此原則。
中國實行“屬地兼屬人”的複合管轄權模式:
管轄權重疊易引發雙重征稅,例如:
解決方案依賴稅收協定(Tax Treaty),通過《OECD稅收協定範本》确立的“常設機構”“限額抵免”等規則分配征稅權(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七條)。
權威參考來源
第二條、第三條界定居民/非居民企業及征稅範圍。
第一條明确居民/非居民個人認定及征稅規則。
國際管轄權協調基準框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布)。
學術著作系統解析管轄權理論與案例。
(注:因政策文件無直接可公開鍊接,來源标注名稱與發布機構;學術文獻需通過出版社平台獲取。)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征稅方面行使的主權權力,具體表現為決定對哪些納稅人征稅、征何種稅、征多少稅以及如何征稅等。以下是詳細解釋: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的體現,具有以下特征:
國際上普遍将稅收管轄權分為三類:
多數國家采用混合模式,如中國同時行使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企業跨國經營時需關注不同稅收管轄權的重疊問題,合理規劃稅務合規。
如需進一步了解國際稅收規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權威稅法教材或國際稅收協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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