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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轄權英文解釋翻譯、稅務管轄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tax jurisdiction

分詞翻譯:

稅的英語翻譯:

duty; geld; tax
【經】 imposition; impost; tariff; tax

務的英語翻譯:

affair; be sure to; business; devote one's efforts to

管轄權的英語翻譯: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專業解析

稅務管轄權(Tax Jurisdiction) 指主權國家依據國際法和國内法,對特定納稅人、應稅行為或財産行使稅收立法權、征收權和管理權的法定權力範圍與空間效力邊界。其核心在于确定國家征稅權的行使空間及對象歸屬,是國際稅收協調的基礎概念。

一、核心維度解析

  1. 地域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基于來源地原則(Source Principle),國家對發生于其領土内的所得或經濟活動征稅,無論納稅人身份歸屬。例如,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内提供勞務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

  2. 居民管轄權(Resident Jurisdiction)

    基于屬人原則(Domicile Principle),國家對本國稅收居民(含自然人與法人)的全球所得征稅。中國采用“住所标準”和“居住時間标準”認定居民個人(《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企業則以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3. 公民管轄權(Citizenship Jurisdiction)

    少數國家(如美國)對本國公民全球所得征稅,中國未采用此原則。

二、中國的實踐原則

中國實行“屬地兼屬人”的複合管轄權模式:

三、國際沖突與協調

管轄權重疊易引發雙重征稅,例如: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二條、第三條界定居民/非居民企業及征稅範圍。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明确居民/非居民個人認定及征稅規則。

  3. 《OECD稅收協定範本(Model Tax Convention)》

    國際管轄權協調基準框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布)。

  4. 《國際稅收》(朱青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學術著作系統解析管轄權理論與案例。

(注:因政策文件無直接可公開鍊接,來源标注名稱與發布機構;學術文獻需通過出版社平台獲取。)

網絡擴展解釋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征稅方面行使的主權權力,具體表現為決定對哪些納稅人征稅、征何種稅、征多少稅以及如何征稅等。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的體現,具有以下特征:

  1. 主權屬性:基于國家政治權力,體現獨立性和排他性,即不受外來幹涉。
  2. 適用範圍:通常遵循屬地原則(對境内所得征稅)或屬人原則(對本國居民/公民全球所得征稅)。

二、主要分類

國際上普遍将稅收管轄權分為三類:

  1. 來源地管轄權(地域管轄權)
    對來源于本國境内的收入征稅,無論納稅人是否為本國居民。例如,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内銷售商品需繳納增值稅。
  2. 居民管轄權
    對本國稅法認定的居民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企業)的全球收入征稅。例如,中國居民個人需就境内外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公民管轄權
    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全球收入征稅,采用此類的國家較少(如美國)。

三、特點與協調

  1. 獨立性:各國可自主制定稅收政策。
  2. 排他性:他國不得幹預本國稅收事務。
  3. 國際協調:通過稅收協定避免雙重征稅,例如《OECD範本》和《UN範本》。

四、實際應用

多數國家采用混合模式,如中國同時行使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企業跨國經營時需關注不同稅收管轄權的重疊問題,合理規劃稅務合規。

如需進一步了解國際稅收規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權威稅法教材或國際稅收協定文本。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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