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uaranteed mortgage system
保證抵押制度(Guarantee Mortgage System)是擔保物權領域的重要法律機制,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将特定財産作為抵押物提供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法律安排。該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中有明确規定,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
擔保标的物的特定性
抵押物須為可流通的動産或不動産,依據《民法典》第395條,允許抵押的財産包括建築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生産設備等七大類。中國人大網公布的司法解釋強調,禁止抵押的財産不得作為擔保标的(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物權編解讀)。
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5條,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可通過協議折價、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産實現債權,其受償順序優先于普通債權人。
登記對抗主義原則
不動産抵押實行登記生效制,動産抵押則采用登記對抗制。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2023年發布的《擔保制度現代化研究》指出,該原則平衡了交易效率與安全保障,如機動車抵押雖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專題報告)。
英語法律文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A security interest held by a creditor in a debtor's property to secure repayment of an obligation",強調其作為信用增級工具的核心功能。比較法視角下,該制度與英美法系的"mortgage"、大陸法系的"hypothec"存在法理相通性,但我國制度更強調抵押物的價值保全功能(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第11版)。
“保證抵押制度”是擔保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結合《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其核心含義和法律適用規則如下:
保證抵押制度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通過提供特定財産作為抵押物,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優先受償的法律制度。其本質是以物的擔保(抵押)為主,可能同時涉及人的擔保(保證)的複合擔保形式。
不轉移占有
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無需将抵押物交付債權人,仍可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區别于質押制度。
優先受償權
債權人可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受償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
複合性擔保
可能涉及雙重保障:
抵押物範圍
房地一體原則
登記與合同關系
通過平衡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利益,既保障交易安全,又促進物盡其用。例如,允許抵押期間使用抵押物,避免資源閑置。
如需了解更具體的司法裁判規則(如混合擔保實現順序),可參考《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46-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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