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guaranteed mortgage system
保证抵押制度(Guarantee Mortgage System)是担保物权领域的重要法律机制,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特定财产作为抵押物提供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安排。该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有明确规定,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担保标的物的特定性
抵押物须为可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据《民法典》第395条,允许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七大类。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司法解释强调,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担保标的(来源:中国人大网《民法典》物权编解读)。
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5条,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通过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实现债权,其受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登记对抗主义原则
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制,动产抵押则采用登记对抗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2023年发布的《担保制度现代化研究》指出,该原则平衡了交易效率与安全保障,如机动车抵押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专题报告)。
英语法律文献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义为"A security interest held by a creditor in a debtor's property to secure repayment of an obligation",强调其作为信用增级工具的核心功能。比较法视角下,该制度与英美法系的"mortgage"、大陆法系的"hypothec"存在法理相通性,但我国制度更强调抵押物的价值保全功能(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第11版)。
“保证抵押制度”是担保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其核心含义和法律适用规则如下:
保证抵押制度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提供特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其本质是以物的担保(抵押)为主,可能同时涉及人的担保(保证)的复合担保形式。
不转移占有
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无需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仍可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区别于质押制度。
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受偿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复合性担保
可能涉及双重保障:
抵押物范围
房地一体原则
登记与合同关系
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利益,既保障交易安全,又促进物尽其用。例如,允许抵押期间使用抵押物,避免资源闲置。
如需了解更具体的司法裁判规则(如混合担保实现顺序),可参考《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6-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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