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ranchiser
accord; bestowal; conferment
charter; concession; concessionary; licence; license; special permission
【計】 arthorization
【化】 licence
【經】 charter
person; this
在漢英詞典及商業法律語境中,“給與特許者”指授予他人特許經營權的實體或個人,其核心含義如下:
“給與特許者”即特許經營權授權方,指擁有特定經營資源(商标、專利、商業模式等)并允許他人在約定條件下使用該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其核心權利包括制定經營标準、收取特許費用、監督被特許方運營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英文标準譯法為Franchisor,其法律定義為:
"A party in a franchise relationship that grants the right to operate a business using its trademark, trade name, or business system."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作為特許經營體系的主導者,給與特許者需承擔以下關鍵職能:
許可被特許方(Franchisee)使用其注冊商标、專有技術等核心資産。
提供标準化運營手冊、培訓體系及質量控制規範(國際特許經營協會标準)。
根據合同約定提供選址評估、供應鍊管理、營銷推廣等支持服務。
術語使用場景:該詞主要用于特許經營合同、商業法律文書及國際商務談判中,需注意與“特許人”(同義)、“授權方”(廣義概念)等術語的區分。在跨境合作中,建議采用國際通用表述"Franchisor"以避免歧義。
“給與特許者”即指在特許經營關系中作為授權方的主體,通常稱為“特許者”或“特許人”。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特許者是指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将自身擁有的商标、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知識産權或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者(加盟商)使用的主體。其核心角色是通過标準化管理實現品牌擴張,同時維護體系統一性。
資質要求
資源與能力
經濟權益
管理控制權
合同解除權
特許經營模式的成功依賴于特許者資源的有效輸出,如麥當勞通過标準化操作手冊和督導制度維護全球門店品質。若需完整法規依據,可參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注:以上内容綜合、2、4、8信息,其他網頁因相關性較低未引用。)
并聯諧振串行化的打印機類型登納姆氏三角影電容器的定片對分查找樹多降液管塔闆兒童衛生光反射關節囊外強硬皇帝的鹼性不足的結核菌硬脂酸截去支節可被承認的控制産品銷售成本離解化學吸附利潤分享方案六翼天使的美西螈屬磨成破産倒閉譜項重疊穹窿回三價铌化合物視同兒戲特定地産占有人梯度算符塗模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