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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地産占有人英文解釋翻譯、特定地産占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articular tenant

分詞翻譯:

特定的英語翻譯:

【計】 special provision
【經】 ad hoc

地産的英語翻譯:

land; landed property; real estate; tenement
【經】 landed estate; landed property; tenement

占有人的英語翻譯:

【法】 seizor; tenant in possession

專業解析

特定地産占有人(Specific Real Estate Possessor)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特定不動産享有合法占有權利的主體。其概念在中國法律體系中體現為《民法典》物權編所确立的占有制度,核心特征包括:

  1. 權利基礎明确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占有的合法性須基于物權、債權或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通過土地出讓合同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或通過房屋買賣合同取得建築物所有權(《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收錄的民法典釋義明确指出,這種占有受法律特别保護。

  2. 客體特定化要求

    該術語特指針對"特定"不動産标的物的占有,如《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經登記确認的獨立宗地、獨立建築單元。這與英美財産法中的"particular estate"概念相呼應,英國土地登記局(HM Land Registry)的術語庫顯示,英語法律文件常用"specific parcel of land"作對應表述。

  3. 權能複合性特征

    占有人既享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占有、使用基本權能,也承擔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注意義務,不得損害不動産本身及其附屬設施。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物權糾紛典型案例,法院在裁判中常援引《元照英美法詞典》對"possessor's liability"的釋義,強調占有人對第三方損害的預防責任。

  4. 對抗效力層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十五條,已辦理登記的占有人可對抗無登記的一般債權人。這與《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protected possessory interest"條款所述"priority over unsecured claims"原則具有法理一緻性。

網絡擴展解釋

“特定地産占有人”指對某一具體不動産(如土地、房屋)實際行使控制與支配的主體。其法律内涵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1.基本定義

占有人是對不動産或動産形成事實控制的主體,無論是否具備合法權源(如所有權或使用權)。例如,租戶基于租賃合同占有房屋、拾得遺失物者臨時保管物品,均屬于占有人。

2.分類與法律地位

3.土地占有的特殊性

土地占有人與所有權人可能分離。例如,集體土地由農戶承包經營時,農戶是占有人,但土地所有權仍屬集體。即使他人長期占用土地且無異議,也可能形成事實占有(需結合登記制度綜合判斷)。

4.法律後果

示例說明

“特定地産占有人”強調對特定不動産的實際控制狀态,其權利性質需結合占有依據及主觀狀态綜合判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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