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rection to a jury
give; render; yield; administer to; afford; confer; deal; impart; vouchsafe
【醫】 administration; D. D.; Det.; detur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indication; denotation; designation; prescription
【醫】 indicate; indication; poinling
【經】 directing
在普通法體系中,“給予陪審團的指示”(Jury Instructions)是法官在庭審結束後向陪審團成員提供的正式法律指引,旨在明确其職責範圍、案件適用的法律标準及證據評估原則。這一程式的核心功能是确保陪審團基于法律框架而非個人偏見作出裁決,其内容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法律标準解釋
法官需向陪審團詳細說明與案件相關的實體法和程式法規則,例如刑法中的“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标準或民法中的“優勢證據”原則。美國聯邦司法中心指出,這些指示必須使用清晰易懂的語言,避免專業術語導緻的誤解。
證據評估規範
指示中會明确陪審團應如何權衡證人可信度、物證效力及專家證言。例如加利福尼亞州法院要求法官提醒陪審團“不得将律師的法庭陳述視為證據”。
裁決格式要求
多數司法管轄區提供标準化的裁決書模闆,要求陪審團對每項指控單獨表決。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 v. Calnen案中強調,格式錯誤可能導緻裁決無效。
該程式的法律效力源于《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30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對指示内容提出異議,異議将成為上訴審查的重要依據。英國司法部《刑事法庭指南》第2023版特别指出,指示不當可能構成推翻原判的正當理由。
“給予陪審團的指示”(Jury Instructions)是指在普通法系國家的司法審判中,法官向陪審團提供的關于法律適用、證據認定及案件評議的指導性說明。以下是該術語的詳細解釋:
陪審團指示是法官在法庭辯論結束後,向陪審團明确案件涉及的法律規則、證據标準以及評議程式的過程。其内容包括:
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雖與普通法系的陪審團不同,但近年改革強調陪審員實質參審。法官需在合議時向陪審員解釋法律適用,類似“指示”功能,但程式更簡化。
陪審團指示是普通法系審判中連接法律與事實的核心機制,通過規範陪審團的法律認知和評議行為,保障裁決的合法性與公信力。其嚴謹性直接影響司法公正,因此在英美法系國家備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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