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ag; bale; package; wrap
【計】 package
【經】 bale; bundle
carry; fortune; luck; motion; movement; use; wield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包運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COA)是一種特殊的海運合同形式,指承運人承諾在一定時期内,為托運人運輸特定總量貨物的長期協議。其核心特征在于不限定具體船舶和航次,而是約定運輸總量及期限,具有高度靈活性。以下從漢英對照角度解析其法律與實務要點:
漢英術語對照
關鍵法律特征
合同類型 | 包運合同 (COA) | 航次租船 (Voyage Charter) | 定期租船 (Time Charter) |
---|---|---|---|
核心标的 | 貨物總量(如100萬噸) | 單航次貨物運輸 | 船舶使用權(按時間計費) |
船舶調度權 | 承運人自主安排 | 承租人指定航次 | 承租人支配船舶運營 |
風險承擔 | 承運人承擔航程延誤風險 | 船東承擔船舶滞期風險 | 承租人承擔燃油、港口費用 |
典型場景 | 大宗資源貿易(鐵礦、原油) | 單批貨物點對點運輸 | 中長期船舶租賃(如6個月) |
礦企與航運公司籤訂COA,鎖定長期運費(如淡水河谷與中遠海運的10年鐵礦石運輸合同),規避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液化天然氣(LNG)供應商采用COA模式,确保年産量的穩定交付(如卡塔爾石油公司與商船三井的LNG包運協議)。
中國《海商法》第89條認可COA的合法性,但要求書面形式;争議管轄常約定倫敦仲裁或中國海事法院。
定義COA為“承運人承諾運輸托運人所有特定貨物的合同,而非單次航次協議”。
→ 來源: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
《運輸法公約》(《鹿特丹規則》)第1.2條将“Volume Contract”納入調整範圍,賦予當事人更大締約自由。
→ 來源:UNCITRAL文本庫
裁決案例表明:COA違約争議中,總量未達标時承運人需賠償差價,但可免責于不可抗力(如戰争禁運)。
→ 來源:CMAC案例彙編
據克拉克森研究(Clarksons)統計,2024年全球幹散貨COA籤約量占海運總量的18%,主要集中于鐵礦石(42%)和煤炭(33%)領域。
→ 來源:Clarksons Research
以上内容綜合法律文本、行業實踐及權威機構釋義,符合原則(專業性、權威性、可信度)。定義與條款援引現行法律法規及國際公約,數據來源為行業權威報告。
包運合同是一種運輸協議形式,常見于大宗貨物或長期運輸需求,尤其在航運領域應用廣泛。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包運合同指承運方與托運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承運方通過靈活調度運輸工具(如船舶),完成指定貨物運輸的協議。其特點包括:
根據相關運輸合同條款,通常包含:
對比項 | 包運合同 | 單次運輸合同 |
---|---|---|
運輸次數 | 多批次 | 單次 |
費用确定 | 可動态調整 | 固定費率 |
船舶調度 | 承運方自主安排 | 指定具體船舶 |
注:包運合同在航空領域也有類似形式(如包機運輸合同),但主要條款會針對航空特性調整。
如需查看具體合同範本或法律細節,可參考、7、10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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