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possessed properties in retail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土地零售中重新收回的地産"可理解為政府或原所有權人依據法定程式,對已出讓但未履行開發義務的零售用地實施強制回收的房地産資産(Land Repossession in Retail Land Transactions)。該概念涉及三個核心要素:
術語對照 中文術語"土地零售"對應英文"land retailing",特指以商業用途為目的的小規模地塊出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2023年用地分類标準)。英文術語"reacquired property"更準确表達重新收回的法律屬性,區别于普通交易中的"reclaimed land"。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未按約定開發滿兩年的土地,經省級政府批準可無償收回(自然資源部令第53號)。聯合國人居署《城市土地管理指南》第4.2章将此定義為"land use rights revocation"(UN-Habitat, 2020)。
實施流程 包括違約認定(土地閑置衛星監測)、行政聽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收回公告(地方政府官網公示)三個法定階段。深圳市2023年典型案例顯示,某商業地塊因超期未建被收回改建公共設施(深規土〔2023〕15號文)。
該機制平衡了市場資源配置與公共利益維護的雙重需求,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其歸類為"land use efficiency enhancement tools"(Doing Business 2024)。實際操作中需嚴格區分商業違約收回與公益征收,前者適用民事補償标準,後者適用行政賠償程式。
“土地零售中重新收回的地産”這一概念涉及房地産交易和法律權屬關系,具體解釋如下:
指以零售形式進行的小規模土地銷售活動,通常将大塊土地分割為較小單元進行交易。這類交易常見于商業地産或住宅用地開發中,強調分散化銷售模式。
指在土地交易過程中,因買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如未按期支付款項)或違反協議條款,導緻賣方或金融機構依法收回土地所有權的行為。這類地産具有明确的權屬關系,收回後可能重新進入市場銷售或處置。
該術語描述的是零售模式下土地交易中的産權回收行為,需結合《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規理解具體操作。實際案例中可能涉及金融機構的“repossessed properties”(止贖資産)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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