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ference with right of privacy
在漢英詞典的跨文化語境中,"幹預個人隱私"可定義為:未經授權或超出合理範圍介入他人私密領域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對應英文術語"intervention in personal privacy",指對包含生物特征、通信内容等敏感信息的非必要介入(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該概念在法律框架下包含三個核心要素:①信息主體的明确反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②超出社會普遍接受的合理範圍(《牛津英語詞典》"privacy"詞條);③可能造成精神損害或財産損失的實際風險(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第4條定義)。
典型表現形式包括:非法安裝監控設備獲取住宅影像(《元照英美法詞典》"surveillance"條目),未經同意處理醫療健康數據(WHO《數字健康全球戰略》),以及通過算法過度收集用戶行為軌迹(IEEE《人工智能倫理标準》第5.2章)。這些行為可能違反《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的隱私權保護義務。
根據法律定義,,“幹預個人隱私”指未經允許對他人私密信息或生活進行侵擾、獲取、使用或公開的行為。以下從法律角度分四部分解釋:
隱私權主體
僅限自然人,不包括企業或國家機關(如商業秘密屬于經濟範疇,審判秘密屬于公共事務)。
隱私内容範圍
包括三類客體:
隱私權受《民法典》保護,但受公共利益限制。例如:
受害者可主張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嚴重者可能觸犯《刑法》第253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面臨刑事處罰。
如需進一步了解維權途徑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1032-1039條,或通過華律網等平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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