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urth amendment
fourth; fourthly
bar; item; order; strip; twig
【化】 bar
【醫】 stick; streak; strip
【經】 as amended
《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是《權利法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圍繞禁止政府無理搜查和公民隱私權保護展開。從漢英法律術語對比視角解讀,該條款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一、法條原文與漢譯對照 英文原文:"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中文表述:"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産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官方譯本)
二、核心要件解析
隱私期待标準(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判例,該修正案保護公民在主觀上具有隱私期待且社會公認合理的場所與物品。例如在Katz v. United States案中,法院判定電話亭内的對話受保護。
搜查令要件 政府實施搜查須滿足:
三、現代數字法理延伸 在Riley v. California案中(2014),最高法院将修正案適用範圍擴展至手機數據,确立電子設備搜查需單獨令狀的原則。司法部執法手冊規定,電子證據提取必須符合特定性要求。
四、例外情形判例 經長期司法實踐形成以下例外:
: 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 第四條修正案司法解釋 : 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1967) : Boyd v. United States, 116 U.S. 616 (1886) :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彙編, Riley v. California, 573 U.S. 373 (2014) : 美國司法部刑事程式手冊第4-4.112節 : 國家憲法中心曆史判例分析庫
“第四條修正案”需要結合具體法律背景分析。以下是兩種可能的解釋方向:
根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對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作出補充,新增内容為:
“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将長期存在和發展。”
含義與意義:
若您指其他法律中的第四條,需注意區分:
建議:
若您的問題特指憲法修正案,則第一種解釋更準确;若涉及其他法律,請進一步明确法律名稱。需注意,不同法律中的“第四條”内容和效力差異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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