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 of public enemy
"公敵行為"(hostis humani generis)是國際法術語,特指危害全人類基本安全與道德秩序的極端犯罪行為。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該概念源自羅馬法,用于描述海盜、奴隸販子等無視國家主權和人類倫理的集體威脅行為。
在國際公約體系中,《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1條将海盜行為定義為"為私人目的實施的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構成現代公敵行為的典型表現。這類行為具備三個核心特征:跨國界實施、針對不特定受害者、挑戰國際治理體系。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7條将危害人類罪納入管轄範疇,涵蓋謀殺、奴役、驅逐等系統性暴行。這些行為因破壞國際社會共同價值,適用普遍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均可行使司法權。
當代司法實踐中,2013年"基德船長案"(United States v. Ali)确立網絡恐怖主義符合公敵行為構成要件,美國第四巡回法院援引《禁止資助恐怖主義公約》,将數字貨币洗錢納入該範疇。
在比較法視野下,中國《刑法》第9條通過普遍管轄條款,對條約規定的國際罪行行使管轄權,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關于強行法(jus cogens)的規定形成銜接。
“公敵行為”是由“公敵”和“行為”組合而成的短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兩部分理解:
基本含義
“公敵”指被社會共同視為敵人的人或群體,通常因其行為威脅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例如腐敗分子、犯罪集團等。
詞源與擴展
法律領域
在國際經濟法中,可能指威脅多國共同利益的行為,如大規模走私、恐怖主義等。英文譯為“act of public enemies”。
社會層面
泛指危害公共安全或道德的行為,例如煽動暴亂、傳播極端思想等,這類行為會引發社會共同抵制。
如需更專業的法律解釋,建議查閱《國際法》相關條款或學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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