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y jurisdiction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平衡法管轄權(Equity Jurisdiction)是英美法系中的核心概念,指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為彌補普通法(Common Law)的僵化與不足,基于“公平正義”原則行使的特殊司法權力。其核心特征是通過靈活救濟手段(如強制履行令、禁令)解決普通法無法充分保障的權利問題,例如信托糾紛、特定履行合同等。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要義:
平衡法(Equity)
指獨立于普通法規則的法律體系,旨在通過道德原則和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糾正普通法的形式主義缺陷。例如,當普通法僅支持金錢賠償時,衡平法可強制違約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Specific Performance)。
管轄權(Jurisdiction)
此處特指衡平法院對特定案件的審判權限,其行使需滿足兩個條件:
衡平法承認受益人權益(如信托財産),普通法則側重法定所有權。例如,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時,受益人可申請衡平法救濟。
包括禁止侵權行為(如侵犯知識産權)的臨時或永久禁令,以避免不可逆損害。
適用于土地交易或稀有物品買賣等普通法賠償無法替代履行的合同類型。
英美法系改革後(如英國《1873年司法法案》),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已合并,但衡平法原則仍作為補充規則存在。例如,美國聯邦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普通法救濟不足,仍可適用衡平法原則。
權威參考來源:
對"Equity Jurisdiction"的學理解釋(線上閱讀鍊接)。
"Equity"詞條定義及管轄權適用條件(官方說明)。
衡平法救濟的現代應用案例(專題分析)。
(注:鍊接僅供來源示意,實際引用請替換為最新權威文獻)
關于“平衡法管轄權”這一表述,現行中國法律體系中并無直接對應的術語。結合相關法律解釋和實務理解,可能涉及以下兩種角度的解釋:
在普通法國家(如英國、美國),衡平法管轄權是法院基于公平原則對案件進行補充性裁決的權力,主要用于彌補普通法救濟的不足。例如:
中國法律強調管轄權的法定性和層級性,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規定,與普通法中的“衡平”概念不同:
若用戶所指為普通法中的“衡平法管轄權”,其核心是通過靈活司法實現個案公平;而在中國法律框架下,管轄權嚴格遵循法定原則,強調程式和層級的規範性。需注意術語在不同法系中的差異。
如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案例或法律依據,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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