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tion judge
arbitrate; arbitration
【經】 arbitrage; arbitrate; arbitration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公判法官"是法律領域專業術語,指在仲裁程式中擔任中立裁判者的司法人員。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詞對應的英文為"arbitration judge",特指經法定程式選任、對商事争議進行獨立裁決的專業人士。其核心職能體現為三點:
仲裁協議執行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公斷法官需嚴格審查仲裁協議有效性,确保争議雙方自願達成合意(來源:中國人大網《仲裁法》官方解釋)。
争議事實認定者
參照國際商會仲裁院(ICC Court)規則,公斷法官在證據采信過程中須遵循《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7條,通過聽證程式構建完整證據鍊(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網文件)。
法律適用裁決者
《紐約公約》第五條明确要求公斷法官在裁決跨國争議時,需同時考慮契約準據法與仲裁地程式規範,确保裁決的跨境執行力(來源:聯合國條約庫《紐約公約》原始文本)。
該職位與普通法官的本質區别在于:公斷法官的管轄權來源于當事人協議授權,而非國家司法權的直接賦予。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1條特别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此類裁判活動中的基礎地位(來源:英國立法.gov.uk數據庫)。
“公斷法官”這一表述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但結合“公斷”與“法官”的獨立含義及法官的職責,可作如下解釋:
“公斷”指由非當事人的第三方對争議進行公正裁決的行為,核心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及相關法律,法官的核心職責包括:
盡管“公斷”更多指向非司法仲裁,但法官的職責與“公斷”精神高度契合:
“公斷法官”可理解為對法官角色的形象化描述,強調其作為中立第三方依法裁斷糾紛的職能。但需注意:法律體系中法官的審判權與民間“公斷”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具有國家強制力,後者多為約定性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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