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tion judge
arbitrate; arbitration
【经】 arbitrage; arbitrate; arbitration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公判法官"是法律领域专业术语,指在仲裁程序中担任中立裁判者的司法人员。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该词对应的英文为"arbitration judge",特指经法定程序选任、对商事争议进行独立裁决的专业人士。其核心职能体现为三点:
仲裁协议执行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公断法官需严格审查仲裁协议有效性,确保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合意(来源:中国人大网《仲裁法》官方解释)。
争议事实认定者
参照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Court)规则,公断法官在证据采信过程中须遵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7条,通过听证程序构建完整证据链(来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网文件)。
法律适用裁决者
《纽约公约》第五条明确要求公断法官在裁决跨国争议时,需同时考虑契约准据法与仲裁地程序规范,确保裁决的跨境执行力(来源:联合国条约库《纽约公约》原始文本)。
该职位与普通法官的本质区别在于:公断法官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协议授权,而非国家司法权的直接赋予。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条特别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此类裁判活动中的基础地位(来源:英国立法.gov.uk数据库)。
“公断法官”这一表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结合“公断”与“法官”的独立含义及法官的职责,可作如下解释:
“公断”指由非当事人的第三方对争议进行公正裁决的行为,核心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相关法律,法官的核心职责包括:
尽管“公断”更多指向非司法仲裁,但法官的职责与“公断”精神高度契合:
“公断法官”可理解为对法官角色的形象化描述,强调其作为中立第三方依法裁断纠纷的职能。但需注意:法律体系中法官的审判权与民间“公断”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具有国家强制力,后者多为约定性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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