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icial character
official business; public affairs
【經】 public affairs
character; matter; nature; pawn; pledge; quality; question; ******
【醫】 mass; massa; quality; substance; substantia
【經】 guilder
"公務性質"在漢語中特指與政府機關、公共事務或職務行為相關的屬性,其核心在于行為的官方性、非私人性和公益性。從漢英詞典角度可作如下解釋:
公務性質(gōngwù xìngzhì)指行為或活動屬于國家、政府機構或公共組織的職責範疇,具有法定授權和公共管理特征。
行為必須與行為人擔任的公職直接相關,如警察執勤、稅務人員征稅等。私人時間的行為不具公務性質(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
區别于商業活動,公務行為不以盈利為目的,如市場監管局的消費調解。
需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的程式,否則可能喪失公務屬性(司法部釋義)。
權威來源參考
公務性質是指涉及公共事務的管理和服務活動的根本屬性,其核心特征可從法律、管理及社會職能等角度綜合界定:
公共性與國家意志性
公務的本質是代表國家或集體行使公共權力,服務于公共利益。其範圍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組織、領導、監督與管理活動。例如,國家行政機關的政策制定、公共資源分配均體現國家意志的貫徹。
管理性與職能性
公務需通過具體職能部門實施,如政府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這類活動具有明确的管理目标,例如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福利分配等。特别指出,管理行為需依法或依行政命令執行,體現職能的規範性與合法性。
法定性與強制性
公務活動需以法律法規或行政授權為依據,且執行過程可能伴隨國家強制力保障。例如,稅收征管、行政執法等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提到,狹義公務(如行政事務)由公務員代表國家強制實施。
廣義與狹義範疇
法律界定:刑法中“公務”僅指國家公務,強調其與國家職權的直接關聯性。而集體事務(如民間組織活動)因缺乏國家權力屬性,通常不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公務。
公務性質的核心在于以公共權力為依托,通過法定程式實現社會管理與服務,兼具公益目标與強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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