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inheritance; coparcenary; parcenary
共同繼承(Joint Inheritance)是民法體系中指兩名或以上繼承人基于法定或遺囑約定共同享有被繼承人遺産的法律狀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1條,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各繼承人依法形成共有關系。該概念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譯為"co-inheritance",強調繼承人群體對遺産的不可分割共有狀态。
法律特征包含三個層面:
在英美法系中,共同繼承(joint tenancy)更強調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即任一繼承人死亡時其份額自動轉移給其他在世繼承人。這與大陸法系的均等分割原則形成對比,後者要求繼承人協商或訴訟分割遺産(《民法典》第1130條)。
權威參考文獻:
共同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兩個或兩個以上依法享有繼承權的人共同繼承遺産的法律狀态。以下是詳細解釋:
繼承人數要求
共同繼承的成立以繼承開始時存在兩個及以上合法繼承權人為前提,無論最終是否有人放棄繼承或被剝奪資格。例如,若三人有繼承權,其中兩人放棄,僅剩一人實際繼承,仍視為共同繼承的開始階段。
遺産的共有性質
在遺産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産整體享有共同共有權,而非對具體財産的單獨所有權。這意味着每個繼承人的份額是潛在的、按比例分配的(如均等或特殊調整)。
遺産分配原則
權利義務
分割效力
遺産分割後,效力溯及至繼承開始時,即分割前的共有狀态不影響最終分配結果。
糾紛風險
因涉及多人權益,共同繼承比單獨繼承更易引發糾紛,尤其在遺産管理、債務承擔和分配不均時。
對比項 | 共同繼承 | 單獨繼承 |
---|---|---|
繼承人數 | ≥2人 | 1人 |
遺産分割 | 需分割 | 無需分割 |
權利義務複雜度 | 高(連帶責任、共有管理) | 低 |
共同繼承的核心是多個繼承人對遺産的共同共有關系,需通過協商或法律程式完成分割。其複雜性體現在權利義務的連帶性和分配規則的靈活性上。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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