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ibutory value
【經】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price; cost; merit; purchase; use; value; worth
【醫】 value
【經】 value; worth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Contributory Value in General Average)是海商法中的一個核心概念,指在發生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事故後,為了公平分攤因共同海損行為産生的特殊犧牲和費用,需要确定的各受益財産(包括船舶、貨物和運費)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淨值。其核心在于公平分擔損失。
共同海損分攤制度源于古老的“一人為衆,衆為一人”的海事原則,現已被國際公約(如《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各國海商法(如中國《海商法》第十章)所确認。分攤價值是計算各方分攤金額的基礎,需以航程終止時財産的實際價值為準。
船舶分攤價值(Ship's Contributory Value)
船舶抵達目的港時的完好市場價值,扣除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修理費用。若船舶已出售,則以出售淨值為準。
貨物分攤價值(Cargo's Contributory Value)
貨物在卸貨港的市價減去卸貨費、關稅等成本。若貨物已出售,按實際出售淨值計算;若發生損壞,按損壞狀态的價值計算。
運費分攤價值(Freight's Contributory Value)
承運人承擔風險、航程結束時有權收取的運費(到付運費),扣除後續運營成本。預付運費通常不計入分攤價值。
分攤金額的公式為: $$ text{各方分攤額} = frac{text{該財産的分攤價值}}{text{總分攤價值}} times text{共同海損總額} $$ 其中,總分攤價值 = 船舶價值 + 貨物價值 + 運費價值。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确保了船貨各方按受益比例承擔損失,避免單方承擔全部風險。其計算需由共同海損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依據國際規則和事實證據審核,結果直接影響保險理賠與各方財務責任。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海商法》(1993年)第199條
-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Rule XVII
- 國際海事委員會(CMI)《共同海損理算規則》
-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是海上運輸中因共同海損措施受益的財産價值總和,需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損失。以下是詳細解釋: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指在同一航程中,因共同海損措施而保全的財産價值(如船舶、貨物、運費)與因共同海損犧牲獲得補償的金額之和。其核心原則是受益方按各自分攤價值的比例承擔損失,确保風險公平分擔。
船舶分攤價值
貨物分攤價值
運費分攤價值
根據《海商法》第199條,分攤需以航程終止時財産的實際淨值為基礎,确保計算客觀。這一制度通過平衡船東與貨主的風險,促進航運業穩定發展。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通過量化船舶、貨物、運費的受益部分,實現損失公平分擔。具體計算需結合實際情況,并參考國際規則(如《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國内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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