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經】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cent; dispart; distribute; divide; marking; minute
【計】 M
【醫】 deci-; Div.; divi-divi
entertain; fund; paragraph; sincere
【法】 item; sub-paragraph; sub-section
共同海損分款(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是海商法中的一個核心概念,指在海上運輸中,當船舶、貨物遭遇共同危險時,為維護共同安全而有意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犧牲(如抛棄貨物)或支付特殊費用(如避難港費用)後,由此産生的損失應由所有受益方(船東、貨主等)按比例分攤的規則。其核心在于“共同危險”與“共同受益”原則。
共同海損行為(General Average Act)
船長或船員為避免船貨共同危險(如風暴、擱淺)而采取的合理措施,例如主動擱淺避險、滅火導緻貨物濕損等。該行為須滿足:
分攤基礎(Basis of Contribution)
損失由獲救財産(船舶、貨物、運費)的價值按比例分擔。計算公式為:
$$ text{分攤金額} = frac{text{獲救方財産價值}}{text{總獲救財産價值}} times text{共同海損總損失} $$ 例如,若貨物占獲救總值60%,則承擔60%的犧牲費用(依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Rule XVII)。
共同海損分攤是海上運輸中為應對共同危險産生的損失和費用的分擔機制,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共同海損分攤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貨物等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保障整體安全采取合理措施導緻的犧牲或費用,由全體受益方按價值比例分擔的制度。其目的是通過風險共擔,減少單一方的損失,保障航海貿易的公平性。
比例分攤
犧牲和費用由受益的船方、貨主、運費方按各自財産獲救後的價值比例分攤。例如,若船舶價值占60%,貨物占30%,運費占10%,則各方按此比例分擔損失。
有效性前提
措施必須實際避免全損,若船舶最終沉沒或貨物全損,則不構成共同海損,損失由各方自行承擔。
損失申報與核定
船長需宣布共同海損,并委托專業機構(如海損理算師)核定犧牲的貨物價值、滅火費用等具體損失金額。
計算分攤比例
根據船舶、貨物、運費等獲救財産的總價值,計算各方應承擔的比例。例如:
總價值 = 船舶價值(500萬) + 貨物價值(300萬) + 運費(200萬) = 1000萬
貨主A的貨物價值為100萬,則其分攤比例 = 100萬 / 1000萬 = 10%。
該制度最早源于《羅得海商法》,規定抛貨損失由全體分攤;羅馬法進一步明确砍斷桅杆、錨鍊等緊急措施損失的分攤規則,奠定了現代共同海損制度的基礎。
如需更完整的分攤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4、8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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