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经】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cent; dispart; distribute; divide; marking; minute
【计】 M
【医】 deci-; Div.; divi-divi
entertain; fund; paragraph; sincere
【法】 item; sub-paragraph; sub-section
共同海损分款(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是海商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指在海上运输中,当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维护共同安全而有意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如抛弃货物)或支付特殊费用(如避难港费用)后,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所有受益方(船东、货主等)按比例分摊的规则。其核心在于“共同危险”与“共同受益”原则。
共同海损行为(General Average Act)
船长或船员为避免船货共同危险(如风暴、搁浅)而采取的合理措施,例如主动搁浅避险、灭火导致货物湿损等。该行为须满足:
分摊基础(Basis of Contribution)
损失由获救财产(船舶、货物、运费)的价值按比例分担。计算公式为:
$$ text{分摊金额} = frac{text{获救方财产价值}}{text{总获救财产价值}} times text{共同海损总损失} $$ 例如,若货物占获救总值60%,则承担60%的牺牲费用(依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Rule XVII)。
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运输中为应对共同危险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的分担机制,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共同海损分摊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等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保障整体安全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牺牲或费用,由全体受益方按价值比例分担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风险共担,减少单一方的损失,保障航海贸易的公平性。
比例分摊
牺牲和费用由受益的船方、货主、运费方按各自财产获救后的价值比例分摊。例如,若船舶价值占60%,货物占30%,运费占10%,则各方按此比例分担损失。
有效性前提
措施必须实际避免全损,若船舶最终沉没或货物全损,则不构成共同海损,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损失申报与核定
船长需宣布共同海损,并委托专业机构(如海损理算师)核定牺牲的货物价值、灭火费用等具体损失金额。
计算分摊比例
根据船舶、货物、运费等获救财产的总价值,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比例。例如:
总价值 = 船舶价值(500万) + 货物价值(300万) + 运费(200万) = 1000万
货主A的货物价值为100万,则其分摊比例 = 100万 / 1000万 = 10%。
该制度最早源于《罗得海商法》,规定抛货损失由全体分摊;罗马法进一步明确砍断桅杆、锚链等紧急措施损失的分摊规则,奠定了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基础。
如需更完整的分摊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4、8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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