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utual intent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deliberately; intentionally; on purpose; wilfully
【法】 a dessein; cold blood; deliberate intent; formed design; intent
legal malice; premeditated intent; premeditated murder; scienter
中文定義
“共同故意”是刑法術語,指兩個或以上的行為人通過意思聯絡,明知其共同行為會導緻危害社會的結果,仍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态。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
英文對應術語
刑法定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共同故意是構成共同犯罪的必要條件。區别于單獨故意,其特殊性在于:
典型類型
類型 | 特征 | 案例場景 |
---|---|---|
直接共同故意 | 所有行為人均積極追求結果發生 | 合謀搶劫并共同實施暴力 |
間接共同故意 | 部分成員放任結果發生 | 望風者明知同夥行兇卻不阻止 |
(注:因平台限制未提供直接鍊接,文獻來源可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等檢索驗證)
共同故意是刑法中認定共同犯罪的核心主觀要件,指多個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形成統一的犯罪意圖,共同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并追求或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态。其法律依據為《刑法》第二十五條()。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構成要素
認識因素
各行為人明确知曉自己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對行為的性質、目标及危害後果有共同認知()。例如在搶劫案中,所有參與者都清楚行為屬于暴力劫取財物。
意志因素
包含兩種形态:直接故意(積極追求結果)和間接故意(放任結果發生)。各行為人通過明示或暗示形成統一意志,如望風者雖未直接實施盜竊,但默許主犯行為()。
意思聯絡
包括事前預謀或犯罪過程中的臨時合意。如聚衆鬥毆中,參與者通過現場行為默契形成共同故意()。
二、主要特點
三、法律意義
共同故意是區分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的關鍵。司法實踐中,即使各行為人具體分工不同(如教唆、幫助、實行),隻要在共同故意範圍内實施行為,均需對整體結果擔責()。
例外情形:若行為人超出共同故意範圍實施其他犯罪(如共同盜竊中某人臨時起意強奸),其他共犯對此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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