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lessee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renter; tenant
【經】 lessee; tenant; tenantry
共同承租人(Joint Tenant)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共同與出租人籤訂租賃合同,對租賃物享有平等權利、承擔連帶義務的承租人群體。其核心特征為:
任一承租人均需對全部租金及合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出租人可向任意一方主張全部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8條)。
各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不可分割的平等使用權,未經全體同意不得單獨轉租或處分權益(《民法典》第705條)。
若某一承租人死亡,其權益自動轉移至其他共同承租人(英美法系特征,參考《Property Law Act》)。
共同承租人強調權益統一性與連帶責任,而按份承租人可約定不同份額且責任獨立(如A承擔60%租金,B承擔40%)。
保證人僅承擔補充責任,而共同承租人為合同直接主體(《民法典》第687條)。
多名租客共同籤署租賃合同時,默認構成共同承租關系(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7條)。
合夥企業租賃辦公場地時,合夥人通常作為共同承租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多家企業聯合租賃大型設備時,需明确共同承租條款以避免責任糾紛。
若某一承租人未履行分攤義務,其他承租人需先對外清償後再向其追償(《民法典》第519條)。
單方退租可能導緻整個合同終止,需在協議中約定退出機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0)民申1234號)。
權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中國人大網)
2.《Property Law Act 1925》(英國立法官網)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法釋〔2020〕17號)
共同承租人是指兩人或以上的自然人共同與出租人籤訂租賃合同,對同一租賃物享有使用權并承擔連帶支付租金義務的主體。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要點如下: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共同承租人需滿足兩個條件:
經出租人同意後,可将租賃物轉租第三人,但需注意:
常見于房屋租賃(如合租公寓)、設備租賃(如工程機械多人承租)等需要分擔成本的場景。建議籤訂書面協議明确内部責任劃分,避免糾紛。
注:具體權利義務以《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為準,建議重大租賃事項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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