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acceptor; joint acceptor
共同承兌人(Joint Acceptors)是指彙票或其他票據上由兩名或以上當事人共同籤署承兌的票據債務人,其法律地位與責任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38條及第43條中有明确規定。根據國際票據慣例,共同承兌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任一承兌人均有義務履行全部票據債務(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彙票和本票公約》第47條)。
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解析:
該術語常見于國際貿易信用證及跨境擔保場景,其法律效力已通過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329號判決書等司法實踐确認。
共同承兌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票據承兌主體,在票據上共同籤字并承諾對票據付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組合。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共同”和“承兌”兩個要素:
基本定義
共同承兌人(英文:co-acceptor 或 joint acceptor)指在彙票、本票等票據交易中,多個承兌人聯合籤署并同意在票據到期時履行付款義務的當事人。例如,當一張彙票需要更高的信用背書時,可能由兩家銀行共同擔任承兌人。
法律性質
實務作用
示例場景: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100萬美元的遠期彙票,若B公司要求由X銀行和Y銀行共同承兌,則兩銀行均需在彙票上籤署“承兌”字樣并蓋章。票據到期時,A公司可向X或Y任意一家銀行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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