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 trial meeting
"公審大會"是中國司法實踐中的特殊審判形式,指司法機關在特定曆史時期或重大案件中,組織群衆旁聽并公開審理案件的司法活動。該概念需從法律、曆史、社會三個維度進行解析:
法律定義與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依法公開進行。公審大會以"公開審理"原則為基礎,但突破了常規法庭審理模式,常選擇體育場、廣場等公共場所,通過群衆參與強化法制教育效果(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刑事訴訟法》條文)。
曆史實踐特征
20世紀50年代鎮壓反革命運動期間,此類審判形式被廣泛采用。典型如1951年北京市中山公園舉行的劉清山、馬萬祿反革命案公審,現場觀衆逾萬人,審判過程通過廣播實時傳播(來源:中共中央黨史研究院《新中國法制建設史》)。
中英術語對照
在權威漢英法律詞典中,"公審大會"對應"public trial assembly",區别于常規的"public hearing"。美國比較法學者Jerome Cohen在其著作中特别标注該術語具有"mass-line justice"(群衆路線司法)的政治意涵(來源:Cohen, J.《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研究》)。
國際法視角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05年審議報告中指出,此類群體性司法活動可能影響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建議中國司法機關嚴格遵循《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關于審判公開的限定條件(來源: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第CCPR/CO/79/CHN號文件)。
公審大會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在群衆參與下,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進行公開審判的一種司法形式。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司法實踐報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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